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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及监督政府,写入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温家宝总理言犹在耳,即发生湖北省长李鸿忠抢夺记者录音笔一事。舆 论哗然,为当场强夺之举动心惊,更为其后狡辩之言辞心寒,其谓“我们就担心她不是记者,就把录音笔拿去看看了”。在国会庄严之地,一方大员公然背弃政府承 诺,出演暴力丑剧,不惮以轻浮言论搪塞天下,凡有良知之士,莫不出离愤怒。
李鸿忠主政湖北,单就社会民生领 域,纷攘轰动事件一起再起。邓玉娇案本是乡镇恶吏作奸犯科,地方官府恃权欺瞒,以杀人罪起诉受害人,监视、殴打、驱赶记者,不惜牺牲法治以遮掩官员颜面。 石首事件引燃街头骚乱,李鸿忠畏缩诿责于前期,后以强力收拾残局,坊间余恨迄今未平。再有荆州挟尸要价场面,惨状惊悚国人。湖北公共治理警钟频传,行政乱 象可见一斑。
两会既开,民众叩问国是。李鸿忠 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理应检视执政得失,思量与民为善。察李鸿忠言行,背离政治文明,迹近自我骄横。强夺事件,受害者绝非当事记者一人。媒体权利折戟,大众 知情权受挫,国家形象受累,议会殿堂蒙羞。李氏表现,辜负民众信托,有损人大威仪,于国,于党,于民,流弊昭然。
宪法赋予媒体人之权利,乃公民问 政之权利,强权悍然践踏,理当据理抗议。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老报人周瑞金仗义执言,中宣部新闻局原局长钟沛璋逾八旬,于病榻之上著文呐喊。
在此郑重呼吁,新闻界与知识界同 声相应,知耻而后勇,合力声讨李鸿忠事件的恶劣影响。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媒体无论类型,记者不分南北,请坚决报道后续事态,迎向此次权利之战。盼 望新闻人振臂声援,欢迎公民附议此书。忍无可忍,无须再忍。让天下人知道尚有新闻记者,让天下人知道尚存新闻人格,更要让天下人知道尚有公民权利。李高官 暴怒在前,也该让他听到并目睹新闻界之怒,亦是布衣之怒。
吾辈请愿行动均是公开而为,依法 而为。吾辈责难李鸿忠,凭借的无外乎是非感与公义心。新闻界诉求目标有二:要求李鸿忠立即向新闻界及公众道歉并辞职;吁求全国人大主席团和秘书处立即启动 对其调查及弹劾程序。
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查勘李 鸿忠不当言行,关注事态发展;专门调查并完整公布李鸿忠强夺记者录音笔的事件真相,责成李鸿忠公开道歉,严肃核查其全国人大代表是否适格,并责令其引咎辞 职。
媒体诸同仁,抗议不必苛求胜算, 但求无愧于心。兹此抗议,事关业界尊严,更见新闻良知。同业侧身之报馆、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岂堪一再受辱?社会公义与道德良知,不可反复蒙羞。敬请共 襄义旗,守望相助。为新闻界争尊严,亦是为民众争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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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界 附议人士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列,不分先后,不分单位,不分界别,纯粹以个人名义表达诉求,不代表、不阐述、不证明所服务单位公司学校的立场。
附议此信者,请以“真实姓名(或知名笔名)、所在地域、所处行业”格式,发送同意签署邮件到xinwenjie2010@gmail.com。 本签名名单将随时更新。)
名单 长平 广州 (媒体人) 蔡战 广州 (公民) 陈鸣 北京 (媒体人) 陈宇 广州 (媒体人) 谌彦辉 (媒体人) 邓飞 北京 (媒体人) 邓璟 杭州 (媒体人) 邓丽 上海 (媒体人) 邓志新 广州 (媒体人) 杜婷 香港 (媒体人) 杜宇飞 成都 (媒体人) 丰鸿平 北京 (媒体人) 冯翔 北京 (媒体人) 高岩 (媒体人) 郭涛涛 北京 (媒体人) 郭宇宽 北京 (媒体人) 韓洪剛 广州 (媒体人) 何中州 北京 (媒体人) 胡泳 北京 (新媒体研究者) 黄瀚 上海 (媒体人) 贾葭 北京 (媒体人) 蒋兆勇 香港 (媒体人) 康不德 广州 (媒体人) 李军 广州 (媒体人) 李霞 广州 (媒体人) 梁文道 香港 (媒体人) 廖世杰 (媒体人) 令狐补充 广州(媒体人) 刘芳 北京 (媒体人) 刘莉 北京 (媒体人) 刘柠 北京 (专栏作家) 吕宗恕 北京 (媒体人) 马俊河 (媒体人) 麦嘈 广州 (文化批评学者) 孟浩 广州 (政协常委) 倪方六 香港 (媒体人) 潘葱霞 广州 (媒体人) 彭美 北京 (媒体人) 彭伟步 广州 (学者) 彭晓芸 广州 (媒体人) 钱仲青 北京 (媒体人) 上官本寂 广州 (媒体人) 沈峥 北京 (媒体人) 石扉客 上海 (媒体人) 谭人玮 广州 (媒体人) 唐骏 北京 (媒体人) 王吉陆 上海 (媒体人) 王晶 广州 (媒体人) 王鹏 兰州 (媒体人) 王琪 北京 (媒体人) 王垚懿 北京 (媒体人) 王寅 北京 (媒体人) 王则楚 广州 (前政协常委、政府参事) 夏心蕾 北京 (媒体人) 笑蜀 广州 (媒体人) 谢良兵 (媒体人) 严晓霖 (媒体人) 杨侗 (媒体人) 杨海鹏 上海 (媒体人) 杨锦麟 香港 (媒体人) 杨潇 北京 (媒体人) 杨子云 北京 (媒体人) 余以为 广州 (媒体人) 喻向阳 (网络媒体人) 张大军 北京 (学者) 张鸣 北京 (学者) 张守刚 北京 (媒体人) 张哲 北京 (媒体人) 周丽娜 北京 (媒体人) 朱伟 (媒体人) |
3月5日上午9时,当北京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时,湖北十堰市警方也在紧急开会,决定暂停执行对网民陈永刚的拘留。青年陈永刚因为上网发帖 质疑县领导搞形象工程,以涉嫌“诽谤”遭跨地拘捕。
不少地方官员对互联网依然抱有漠视或 敌视的心态,严重挫伤网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的积极性。但十堰市警方显然感受到了来自北京全国两会的热浪,知错能改,值得肯定。
遗憾的是,就在北京全国两会现场,3 月7日上午湖北省代表团开放团组讨论,却未能体会中央吸纳社情民意、鼓励舆论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的良苦用心。
当《人民日报》旗下《京华时报》女记 者刘杰向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提问“您对邓玉娇案怎么看”时,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一幕:李省长责备记者怎么纠缠这个事情,反问记者是哪儿的, 扬言“要给你们社长讲”,而且动手一把夺走刘杰的录音笔,令在场其他记者目瞪口呆。
这位李省长让两天前温总理政府工作报 告的宣示,遭遇了现实的尴尬。如果这样,那“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岂不是一句空话吗?
为什么对于提问发生在本省治下的邓玉 娇案如此不高兴呢?邓玉娇案一波三折,在全国范围内不是已经有共识了吗?全国网民对于“烈女”邓玉娇的声援,是2009年网络舆情的第一大热点。连全国政 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3月8日也公开赞许邓玉娇案“后来还是做得不错”。
我不知道李省长听到记者提问时的心理 反应是什么,也许他原本对此案结果并不认同,或者对巴东警方处置邓玉娇案前期的胡来并无真正反省,才会如此讳疾忌医?
既然两会期间这场不大不小的风波,起 因于邓玉娇案,那么我们不妨盘点下去年湖北的三大舆论热点事件。
先说邓玉娇案,在老百姓看来,是非如 此分明。明明是三个基层无良官员到色情场所寻求“异性洗浴服务”,被邓玉娇拒绝后用强动粗,涉嫌强奸,警方却为什么把邓玉娇关进精神病院,还要以涉嫌“故 意杀人罪”起诉?
当地党组织为什么不立即开除涉案官员 的党籍,竟然容忍他们继续留在党内一个多月之久?这对执政党的形象是多大的伤害和侮辱!更不要说本该立刻启动对涉案官员的违法犯罪调查,给予最起码的羁 押?邓贵大只是镇招商办一个股级干部,黄德智连股级干部都不是,是企业编制借调在政府机关工作,为什么政府不能与少数无良官员果断切割,却总担心哪怕是处 置一个基层小吏也会动摇“维稳”大局?这样的官场政治生态发人深省。
再看石首事件,一个青年厨师涂远高的 非正常死亡,演变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街头骚乱。数万民众走上街头,质疑厨师死因。石首市领导人不敢在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与民众对话。当地新闻媒 体在长达80个小时的时间里失语,竟然让新华社发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通稿,说石首街头进行多部门联合消防演习。最后需要省委书记、省长亲自出马,坐镇石首, 以强大的警力强行运走尸体,还以一个欺骗死者亲属的善后协议,才勉强收场。
此前,中央刚刚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县委 书记、县公安局长进京集中培训,还有贵州省处置瓮安事件的成功经验,给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湖北却在石首事件中依然交出了一份不及格答 卷。这反映了地方领导干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没什么长进,有负中央教诲,有负人民期待。
我赞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单光鼐研究员的 说法:“突发事件不可怕,群体性事件不可怕,群众不可怕。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守土有责,不能勇于担当,能躲则躲,习惯于把群众的不满说成敌对势力的煽动,把 警察推在前面,借以掩盖自己执政能力的低下,强力压制住一时的骚动,却不去努力夯实执政党、政府和国家民族的百年基业、万世太平,那才是最可怕的。”
去年湖北还发生了长江大学三位大学生 英勇救人、壮烈牺牲的事件。在经历了邓玉娇案和石首事件后,本以为可以给湖北形象增加一抹亮色,却没想到,通过网络曝光,抖出皮包公司性质的打捞公司垄断 江面、“挟尸要价”,荆州市政府对于危险水域不作为。此事再一次重创湖北基层政府形象,更严重打击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公共道德。
从邓玉娇案、石首事件到长江大学救人 案,给湖北改进公共治理一再敲响了警钟。大约30年前,中国改革起步时,陈丕显同志主持下的湖北省委,敏感地响应邓小平同志的改革部署,特地从北京请来人 民日报理论部主任汪子崧等人宣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推进全省真理标准讨论和思想解放。
今天,地方和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需要深 刻领会中央有关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和战略部署,与时俱进,修习现代多种利益群体和多种传播渠道背景下的执政艺术,切实改进执政能力,学会在舆论 监督中执政,在“杂音”中执政。
我注意到从昨天以来,网上对这起事件 的议论不少,对于公权力的骄横深为不满,省长如此,更何谈基层领导干部!所以,有网民要求李省长对自己失态损害湖北人民形象,向记者公开道歉。3月9日 《南方都市报》报道,李鸿忠省长在回答怎么看待像石首事件、邓玉娇案这样的负面报道时说:“我看只要客观公正就好,事情不怕报道,不怕公开,能够公正、如 实,就是最高标准”,并表示欢迎媒体监督。希望这样的表态是对3月7日失言的真诚弥补。
提问邓玉娇案,只是正常的媒体采访, 本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一省之长,在全国两会期间不回避问题是上策,即使采用“外交词汇”、以“太极推手”回避,也不会激起这么多不满。
媒体报道过,在“大跃进”后的三年饥 荒中,1960年3月的一天,红军烈属、四川达县农民何明渊曾以在天安门广场英雄纪念碑前白日点灯的激进方式,到首都鸣冤,提请政府重视老百姓挨饿死人的 问题。在那个“阶级斗争”风声鹤唳的年代,北京市委书记彭真非但没有将他投入监狱,而且为了防止他回乡受到迫害,让他到湖北武汉异地安居。国家主席刘少奇 听取汇报后,难过得久久说不出话来。党中央根据各地真实灾情,最后果敢地采取措施,纠正“大跃进”的错误。
刘少奇、彭真等老一辈共产党人在治国 理政时尽管也曾由于历史局限犯过这样那样的错误,但他们面对人民疾苦时流露出来的赤子情怀,格外让人感动。
这是我们党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宝 贵精神财富,希望新一代领导干部铭刻在心,摆正自己和人民的关系,摆正公权力和舆论监督关系,昼乾夕惕,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 用”。
(作者为《人民日报》前副总编辑)
来自《财经网》(原文已经被删除)
全国人大湖北团未必是香港记者关心的代表团,但不少没有采访昨天湖北团的港记,事发之后都大叹“走宝”,因为错过了官员发恶的“罕见场面”。
这“精采”一幕发生在湖北团讨论结束后。省长李鸿忠接受完央视专访,施施然走出贵宾厅,记者上前围堵李鸿忠,在李省长侃侃而谈湖北的大好形势后,工作人员欲护送省长离去。
夺去记者录音笔
此时,一名年青的女记者急切地问,“省长,您怎么看待邓玉娇案?”李省长脸色立即沉了下来,瞪着该记者,更从大把握着录音笔的手中准确找到该记者的录音笔,坚定地将其夺下,随后愤愤然步向走廊。
他又突然停步转头问该记者:“你是哪个媒体的?”女记者颤声答道,“我是《人民日报》的”。李省长更加恼火,“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是党报的!你怎么引导舆论?你叫甚么名字?我找你们社长去!”随后他头也不回地离开,留下现场呆立的一众记者。
记者获知,该名女记者隶属《人民日报》旗下的《京华时报》,而女记者已封口,不敢接受其他媒体的访问。
惊至不敢再采访
记者印象中,传媒被安保人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怒斥已非首例,但位阶如此之高的官员当众发飙并不常见,况且他曾在毗邻香港的广东及深圳为官多年,对港澳媒体都应对自如,却被区区邓玉娇的问题难倒?今日人大将举行全体会议,相信李省长将成为媒体的追访对象,这次,他又将如何应对记者呢? 采访:闾苏敏
我赞赏“两会”期间,那些追着刘翔和刘翔赛跑的记者们,他们中的大部分相当清楚他们在干什么——报道一个一年一度的盛大娱乐事件。他们同好莱坞的娱乐记者 们一样的敬业的跑,不同的是他们跑在中国的政治中心天安门广场附近。
向湖北省长询问“邓玉娇”的《人民日报》子报《京华时 报》的那位女记者,显然突破了“两会”记者的潜规则——配合“两会”的演员们演戏。说实在的,我不知道,是她真傻,还是心知肚明却又心血来潮擅自更改剧本 ——突然记起了再过一天就是她和邓玉娇们节日?(事情过程详见 http://is.gd/9TySQ )
李省长的恼 火是正常的:你打断了我们演戏的进程。你看,前 几天我们主角和配角演的多好啊:“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为什么不让我们热热闹闹,圆满胜利的演完这场大戏呢,全世界人民都在看呢。
说实话,我还是有点惊讶李省长不过关 的演艺素质——官至部级,演艺素质应该是相当的好了,抑或是因为连续演出太疲劳了而造成这次演出不投入?他完完全全可 以演得更好一点,让温总理和全国人民都满意的。
另一方面,我喜欢坦率的人,所以我如同喜欢禄军局长一样喜欢李鸿忠省长。他们两个说了一句 类似的实话,更严格的来说,质问了一个类似的问题。之前,禄军局长质问记者:“你是要为党说话,还是 要为群众说话?” 而这次,李鸿忠省长质问记者:“这位你还问这问题?你还是党的喉舌?你怎么引导舆论?”。
当全世界人民都在投入看演出的时候,他却跳到戏 外向观众解释这是一场戏,多可爱啊。
石扉客的“下台”,北风的“对不起选民”云云,我觉得“too simple”,“naive”,或者他们就是故意装。李省长是党的干部,《人民日报》是党的机关报,《京华时报》是党的机关报的一个子报,不做党的喉 舌就是失职,李省长这样质问那个女记者体现了相当高的政治觉悟,党会让他下台吗?再退一步讲,即使党要他下台,关你屁事啊,你是党员吗? “对不起选民”更是无中生有,省长的选民是谁?
注意总理这句话“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语在那呢?因为大家都知道主语是谁,所以连主语都省去了。
对那些犯糊涂的人提醒一句。记住,在中国大陆,任何“批 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之类的美好言辞之前,都默认的省掉了“在党的领导下”这几个字。——事实上,只要你愿意,你可以在任何语句前 加上这几个字,绝对与现实没有什么失真。
石扉客,北风不是不知道这些,干嘛假装不知道呢? 逼迫一个诚实的共产党员下台,难道你们真想看演出,听假话吗?
转载这里
法广3月7日报道称,当天早上,在一群记者围堵采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时,有记者问及李鸿忠有关邓玉娇的问题时,李鸿忠言语失态,记者的录音 笔亦被抢走。李鸿忠并问女记者,“你哪个媒体的?”女记者回答说,“《人民日报》”。李鸿忠继续质问,“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你还是党的 喉舌?你怎么引导舆论?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找你们领导去。”而《南方都市报》王星在新浪微博称:“李鸿忠的事核实如下:1、女记者是京华的,问的问题是邓 玉娇案;2、李确实亲手抢下该记者录音笔;3、女记者当场的确差点哭了;4、关于你是哪个媒体的、党报怎么能这么问等对话属实;5、录音笔已归还;6、已 封口。”
采访现场有不少记者在录音录像,事情经过已经得到初步呈现(详见 http://is.gd/9TySQ )。李鸿忠的反应基本可以投射出中国媒体的现状,媒体只能作为“党的喉舌”,问领导喜欢![]()
的“可以问”的问题,只能“引导舆论”而非 还原真相。在李鸿忠的眼里,邓玉娇事件涉及地方吏治的腐败,显属不能问的问题;即使报道将真相完整呈现,那也是负面新闻,显属舆论导向不正确;一句“我要 找你们领导去”更是凸显了权力的傲慢及权力管制下的媒体从业者的生存困境。贵为省长的李鸿忠,同样也是“该出手时就出手”,亲手“稳、准、狠”地抢去了记 者的录音笔。面对一省之长尚且如此,媒体记者平常遭受相机摄像机被砸、身体遭受暴力对待也就不足为奇了。
“创造条件让人民 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温家宝总理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言犹在耳,两天之后李鸿便在人民大会堂上演荒 腔走板的一幕,恰是给了温家宝一句响亮的耳光。幸好,现在的“封口”只能封住记者在媒体版面上的“口”,而不能封住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口,否则,李鸿忠这丑 陋一幕,便无法摊在阳光下了。
湖北的一省之长李鸿忠,浸淫官场多年,对整天挂在嘴边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应该有深刻的认识,对马列主义的 新闻观中媒体不仅是“党的喉舌”同时也是“人民的喉舌”相信也不会陌生。在人民大会堂只记得“党的喉舌”而忘记了媒体同时也是“人民的喉舌”,只能说明他 早把人民忘到爪哇国去了。这种下意识的反应,已经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割裂,这不由得让人想起禄军那句名言“你是要为党说话,还是要为群众说话?”
李 鸿忠这番话,上对不起温家宝,下对不起湖北省的老百姓,更对不起把他“选”为人大代表的那些选民。禄军此前因他那番话被停了职,李鸿忠这次的失言会有何结 果,就要看宣称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的温家宝政府有何作为了。至少,李鸿忠应该向当事记者道歉,应该向所在选区的选民道歉,甚至主动辞去全国人大代表及湖北省省长职务。
相关 文章,请大家留意推特上的 #lihongzhong 标签。
转自这里
早上起来在新浪围脖看到此事,气得发抖。
1、请先看来自各信息源的描 述(以下各推特或围脖主均是媒体记者,此外尚有已被和谐的闾丘露薇等人发的同类性质围脖):
朱子一:李鸿忠发飙 怒夺记者录音笔 7日。国二招宾馆。湖北代表团开放团组。大批记者涌入。开放会议结束后,湖北省长李鸿忠步进贵宾厅接受央视“小撒探会”专访。节目录制中,各路记者围团等 候。毕。马上采访。第一财经的问题回答完毕、新华社的回答完毕。省长洋洋洒洒,大谈湖北各种优势,发展势头良好
11:21,工作人员正欲 开道护送省长离开。一京华时报女记者急切的问:省长,您怎么看待邓玉娇?李鸿忠大怒,脸色在0。1秒内阴沉下来,怒视着该记者。更是在大把握着录音笔的手 中准确找到该记者的录音笔,动作隐蔽但坚定的将其夺下。
随后愤愤步向走廊。在大门处,李又停下来,怒视该记者“你是哪个媒体的?”“我是 人民日报的”(注:京华时报乃人民日报下属市场报)。“你还是党报的!党报怎么舆论导向的?我找你社长去!!”然后李鸿忠头也不回走向电梯回房。
一 众记者傻眼。据说,此时,这位女记者眼圈当场就红了,很委屈。而现场记者还透露,湖北省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许是担心李鸿忠省长的失态之语被发布,还抢走了这 位女记者的录音笔,是否归还不知道。 (2分钟前)
@南都王星 :有关事实如下:1女记者是京华的,问题是邓玉娇案;2李确实亲手抢下记者录音笔;3女记者当场差点哭了;4你哪个媒体的、党报怎么能这么问等对话属 实;5录音笔已归还;6已封口。
@adingwang 吾报记者所见:一群记者围堵李鸿忠。嘈杂中,一记者问邓玉娇的事情,李勃然大怒,对女记者喝,“你哪个媒体的?”女记者答《人民日报》。领导更怒,“你真 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你还是党的喉舌?你怎么引导舆论?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找你们领导去。”威胁记者并抢走了记者的录音笔。
2、 向李鸿忠提问的该女记者是京华时报跑政法线的刘杰。
3、我听完录音的感觉:李问了你是哪个单位的,也说了要跟你们领导说这句话,但语气不 太像是喝问,后一句貌似一半是威胁一半是拉拢,因据说人民日报社长也在湖北团。录音里听不清楚是否是李夺了录音笔,据说事主说是。
4、综 合归纳各方信息,我判断该事件的基本事实成立,但程度上似乎没诸多围脖信息源描述的那么恶劣。所以,我建议现在大家的呼声应该集中在两点上,即继续要求李 鸿忠代表道歉并下台;呼吁大会主席团和秘书处立即调查此事并公布详细经过。
5、请各位上会的同人,各位媒体里主事的老板们,马上开始调 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先从民间渠道把李鸿忠事件的原貌呈现出来。
6、即便如此,就现在已经还原的基本事实而言,我们已经有理由发出这样 的声音了:
李鸿忠代表,谁选你上来的?
这个样子的李鸿忠能代表我们吗?
这个样子的李鸿忠非道歉不可!非 下台不可!
(录音已上传到这里)
来自这里
“你真是《人民日报》的?你还问这问题?你还是党的喉舌?你怎么引导舆论?你叫什么名字?我要找你们领导去。”
这是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长李鸿忠在答记者问之时,一名女记者问及去年的邓玉娇案,李作出的斥问,并当场亲自抢下记者的录音笔。据现场其他记者转述,该名女记者当场被斥责得眼圈泛红,抢去的录音笔事后归还,但当事记者被封口。
我不是《人民日报》的,连现场提问的机会和资格都没有,我也不敢妄言引导舆论,更加不敢自称党的喉舌,我只是那位女记者的同行。
作为同行,同为女性,在3月8日这天的夜里,我感到了一种被羞辱的难过,为那被视为不该问的问题,为那不该问的问题背后的女性,也为,我们不该听到的这一切。是的,这一幕,录像恐怕已经难寻,录音也在被千方百计封锁中,石扉客在新浪微博发布这一消息时,就被迅速删除。
是的,我们被认为,没有资格问这个引发省长大人不悦的问题,我们被视为,不该听到这事后的一切,不该看到这被羞辱的一幕,正如3月6日的夜里,我看见了一个30分钟的节目,被强奸了整整29分钟,我只看到一分钟的真相,然后就是他们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节目置换,一个来自香港的电视台,顿时让人以为是发生了神经错乱。
那天夜里,我突然想,我有权不交电视费,这侵害了我的消费权,这羞辱了我的智商,怎么可能要求我认为,这的确只是那香港的电视台自己发生错误呢?
今天夜里,同行们突然想,我们有权要求那个羞辱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职业权益的李鸿忠道歉、下台。
话又说回来,这是“突然想”吗?不!我们想了很多很多年了,我们也为这羞辱负重很多很多年了,难道不是吗?我们已经被“舆论引导”了多少年,我们已经被党的喉舌羞辱了多少年?
当然,被羞辱的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地被舆论启蒙了很多年。
早在我读研究生阶段,虽然不像现在这样,可以得到新闻禁令的耳提面命,可以在职业生涯中直接感受羞辱,但也正是从突然抽筋的电视画面上,我第一次明确地知道,原来,这个世界有很多东西,我不该知道,至少,党的喉舌认为我不配知道。
那是我们求知欲最强的时候啊,这个时候,我知道了,这个世界还有比做学术更加刺激我的求知欲的事情,那就是,混入党的喉舌,去知道我不配知道的事情,如此一来,大概智商顿时提高一百分,尊严顿时提升一万倍,我也可以开始“引导舆论”了,我那可怜的上进心终于得到了小小的虚荣的满足。
如果写一篇文章可以叫做“引导舆论”,那么,我要提出:为什么人民不配知道邓玉娇的情况?为什么人民不配完整地收看电视?为什么人民不配通畅地上网?为什么媒体不可以联合发表属于我们自己的共同的声音?
李鸿忠你也许觉得很冤,党的干部们不是一直就像你这样说话的嘛,为啥今天你就被聚焦了,对不起,今天你的确公开羞辱了我们,我们只能先提请你下台。至于那些暗地里正在羞辱着我们的,也总有一天,会接受人民的拷问。
来自这里

思宁根据照片打字整理出邓玉娇案件一审判决书全文(判决书原文用词不一致及标点格式存在的问题均照录;由于照片不够清晰,个别标点文字存疑),现披露如下。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巴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 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 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邓 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 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 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 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 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 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 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 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 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 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对 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 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 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 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 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 “151***32727”的电话报案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你们快来。”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到雄风宾馆,将等候在此处的邓玉娇带回派出所。此情 节,还有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黄德智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 香”白酒。我们都有点醉意。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我在玩乐时,发现正在该宾馆VIP5房间洗衣服的邓玉娇,便向其提 出陪我洗浴的要求,邓玉娇予以拒绝并离开VIP5房间进入休息室。我心中恼怒,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邓贵大闻声赶至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 时,拿出钱炫耀并扇击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用双脚连续蹬邓贵大后,起身用右 手在邓贵大胸前挥动。我见邓贵大受伤流血,就上前用右手将邓玉娇和邓贵大隔开,导致自己手臂被划伤。
3.证人邓中佳(巴东县野三关镇 招商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晚上8时 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时,我听到有人争吵,即顺着声音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看见邓贵大拿出一叠百元人民币在邓玉娇面前抖动,并说 “我有的是钱。”接着,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用手自上而下击打邓贵大,黄德智用手去拦。我走近时发现邓贵大胸前出了很多 血,黄德智右手臂也受了伤。
4.目击证人唐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雄风宾馆梦幻城”服 务员休息室碰见从VIP5房间走出来的邓玉娇。此时,一个高个子男人(黄德智,下同)和一个矮个子男人(邓贵大,下同)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邓玉 娇。我见此情况,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阮玉凡劝解期间,邓贵大掏出一叠百元钞票在邓玉娇面前晃动并扬言要砸死邓玉娇,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时被邓贵大拉回室 内。我又出门用手机联系经理贺德红,返回时才得知里面杀了人。邓玉娇从休息室出来,叫我将她随身携带的挎包转交其母。
5.目击证人罗 文建(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时,我与袁芹、王贞在休息室看电视。一个高个子男人紧跟着进入室内辱骂 邓玉娇。随后,一个矮个子男人来到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叠百元面值的钱炫耀。我见状劝邓玉娇离开休息室。但邓玉娇刚出门又被矮 个子男人拉回室内,并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唐芹喊来领班阮玉凡劝解时。邓玉娇又被矮个子男人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用脚蹬矮个子男人。矮个子男人伸起 身子时,我发现邓玉娇手中有一把小刀,矮个子男人胸前在流血。
6.证人袁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 许,我和王贞、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高个子女孩(邓玉娇)。一个高个子男人和一个矮个子男人也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 推搡那个女孩。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矮个子男人走到单人沙发前,高个子也跟着走过去。倒在单人沙发上的女孩用脚乱蹬,手也在乱打。接着,那个女孩从沙发 上站起来,右手持刀朝那个矮个子男人戳了几下。高个子男人见状上前拦时右手也被划伤了。
7.证人王贞(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 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和袁芹。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邓玉娇从外面进入休息室。跟着一高一矮两个男人相继进入休息室。 矮个子男人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此时,高个子男人站在沙发的正前方,还有一个男人(邓中佳)站在他们中间靠后一点的位置。邓玉娇面朝矮个子男 人,用脚蹬他。这时。我听见罗文建喊:“流血了。”我往旁边一看,看到矮个子男人颈部以下至胸部的衣服上有血,邓玉娇手中拿着一把刀。
8.目击证人阮玉凡(雄风宾馆领班)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到休息室。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 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我叫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往休息室门口走时,被邓贵大拉回。邓贵大边推搡邓玉娇边拿出一叠钱说“我用钱砸死你”,并将邓 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高个子男人跟着上去,我就将高个子拉住,说:“有话好说”。此时,邓玉娇在单人沙发上用脚蹬。高个子往后退了两步,挡住了我的视 线。随后我就见矮个子男人倒在地上,高个子男人手臂上在流血,邓玉娇站在沙发边,手中有把刀。
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 单证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 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唐芹递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检 查。其中有一把水果刀。水果刀经被告人邓玉娇当庭辨认,系其刺伤邓贵大的凶器无疑。
10.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该笔录记载:“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内单人沙发及地面上有大量的血泊,沙发左下角及地面上有喷溅状血迹。侦查人员提取了单人沙发和地面上的血迹。
11.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邓玉娇作案时所持的水果刀和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
12.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巴东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 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戴炳基(巴东县民族医院医生)的证言,均证实了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事实。
13.被告人 邓玉娇供述: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梦幻城”VIP5房间洗衣服时,一个高个子男人进来坐在床上。我将衣服洗完后准备离开。他站起来提出 要我陪他洗澡,我拒绝了他的要求,继续往外走。他动手拉我。我摆脱后,就到服务员休息室。当时休息室有唐芹等三、四个服务员在看电视。我刚进入休息室,高 个子男人跟着进来辱骂我。接着,一个矮个子男人也进入休息室,除了辱骂我之外,还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朝我脸部和肩部扇击。这时领班(阮玉凡)来了,对他们 进行劝解。解释。并要我出去。我先后两次出去,都被矮个子男人拉回来。并将我推倒在单人沙发上。我倒在单人沙发上后用脚蹬矮个子男人。但他们仍不罢休。这 时。我才站起来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向我走过来的矮个子男人刺过去。他受伤倒地后,我就向巴东县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报警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了人,并在宾馆 等候派出所派人过来。没过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过来将我带走了。事后,我听说黄德智手臂也受了伤。我之所以用刀刺他们,是因为他们进休息室时态度凶狠,不 听旁人的劝解。我又用脚蹬了他们,他们肯定要打我,我怕被他们打死。我用刀刺他们之前之所以没有警告他们。是因为如果我警告他们,他们肯定会将刀子夺过 去。死的就肯定是我。
14.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联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邓玉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玉娇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邓玉娇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邓 贵大系被刺击身亡,这不仅有邓贵大所受伤口的形状、深度等证实,而且有在场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被告人邓玉娇亦曾作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邓玉娇及其辩护 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关于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 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邓玉娇 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应当 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姜涛
审判员 罗桂香
代理审判员 覃方平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艳
(公章)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