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轮网络严打中,越来越多的网民所每日依赖的网络服务被封杀。以下是某网民制作的“网络反围剿形势图”。让大家有一个更清晰的战局概况了解。

参与方式,

  1. twitter: 使用”#网宪2010″或”#ICA2010″, ICA是Internet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的缩写。对内容进行投票。具体表达方式为,表决编号加上表决内容。表决编号即条目编号,不存在的编号使用0。边觉内容包括,是(同 意),否(不同意),弃(弃权),改(修改),增(增加,增加时,请使用编号0)。例如“2是”,”2否“, ”2弃“, ”2改,每个网络公民在网络上合乎法律的发言,未经法定程序,她/他人不得擅自修改,甚至删除“,“0增,法定程序由相关法律和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合约 确定”。如果您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Y(Yes),N(No),A(Abort),M(Modify),I(Insert)。
  2. 电子邮件: nextwave.china@gmail.com。表决方式与twitter相同。请在标题栏输入“网宪2010”或者“ICA2010”。在内容里直接输入您的投票内容即可。
  3. 翠花维基: “http://wiki.cuihua.org/index.php/网络言论自由宪法补充案”。这里是我们汇总所有意见的地方。在这里可以讨论增加新的条目。当讨论小组确定增加条款时,我们会发布到这个文档,成为twitter和电子邮件网友的投票对象。

招募协调小组成员,

  1. 如果您希望成为这个补充案的协调小组的成员,请给nextwave.china@gmail.com发送电子邮件。请谅解我们将对申请这进行适当的资格评估。

内容以《网络人权宣言》为起点,热切盼望它的参与者继续参与并承担领导重任,

  1. 互联网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人权和最美好的价值之一,值得追求、珍惜、爱护。
  2. 每个网络公民在网络上合乎当地宪法原则和法律的发言,用文字、声音、图画、视频表达意见,应该受到保护、鼓励。
  3. 发表权是网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项发表权尤其体现在个人博客、播客,体现在论坛中。发表权不应受到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审查和干扰。持有与发表意见应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
  4. 编辑权应予以尊重;此项权利不应受到法律范围之外其他权力的困扰。
  5. 采访报道权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受宪法的言论自由原则保护;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该尽可能重现事实真相,避免歪曲、捏造和恶意诽谤。
  6. 评论权和交换意见的权利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包含有质疑和监督的权利,含有批评和抵制的权利。
  7. 匿名表达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匿名是为了作者更便利地表达意见。只要匿名作者合乎宪法和法律地表达意见,此种合法权利应予以尊重。
  8. 网络资讯搜索权是公民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一部分。一方面,合法的网页资讯不应予以屏蔽;另一方面,对事关公共领域的个人资讯的搜索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9. 网络隐私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网络公民的真实身份与个人资讯,除非经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被证明为必要,不得被网站予以公开。
  10. 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网络信息自由流通权,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对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网站审查、屏蔽、封锁,应该被舆论谴责,并通过司法诉讼等程序寻求言论自由的正义。

报告撰写人:刘永红 维权网协助

2009年10月10日发布

目 录

摘要:

第一章:中国政府对国内传统媒体管制形态

一、管制力度更大,技术性更强,覆盖面更广

二、打压自由主义媒体,扶植中央媒体,拉拢市场化媒体

A、打压南方报业等南方言论自由重镇

B、加大对主要中央媒体的投入,扶植主流声音

C、以胡萝卜政策拉拢有影响的市场化媒体

三、群体性事件的新闻管制政策有一定突破

A、邓玉娇事件

B、石首事件

C、通钢事件

D、中央和地方对媒体管制的基本政策

四、市场化媒体和警方等强力部门关系紧张,在司法领域深度报道中,依然步履维艰

A、看守所和监狱等事件频繁,媒体管制严格,依然得不到有效报道

B、昆明小学生处女卖淫案

C、南都案部分隐情得以公开

五、内外有别的甄别待遇

第二章:中国政府对国际媒体管制形态

一、延续奥运前的宽松政策,某些领域的开放政策前所未有

A、宣布延长奥运前对外媒管理的开放政策

B、乌鲁木齐七五骚乱事件的迅速开放管制和与国内媒体的区别对待

C、外宣领域出现首问负责制,试图继续营造开放形象

二、阻力依旧,乱象频生,粗暴对待外媒,践踏新闻自由现象时有发生

A、汶川地震一周年对外媒的阻挠

B、六四二十周年前夕对外媒的阻挠

C、谭作人案庭审对香港媒体的阻挠采访

D、乌鲁木齐扎针事件捆绑殴打港媒记者

E、60周年前夕的适度从紧政策

F、北京阅兵预演殴打外媒记者

第三章:中国政府对网络管制形态

一、封网

A、继续封杀国外敏感网站

B、关闭国内敏感网站

C、关闭网络即时通讯工具

二、整顿

A、整顿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整顿行动

B、颁布过滤系统绿坝

C、打压GOOGLE

D、整顿百度贴吧、校内网和QQ实名制

E、强化网评员队伍

三、抓人

A、河南吴帅案、内蒙吴保全案

B、山东曹县段磊发帖案

C、杨佳案“造谣者”郏啸寅案

D、福建严晓玲案“造谣者”郭宝峰等六人案

E、七十码事件“造谣者”刘逸明案

第四章:观察报告的基本结论

第五章:对于中国政府舆论政策的五点建议

结束语

摘要:

观察目标:本报告是对2008年8月北京奥运会结束后至2009年8月这一年时间内,中国大陆新闻和舆论管制政策的记录与分析,试图剖析中国大陆当局在奥运前后新闻和舆论管制政策的延续与变化。

研究对象:主要是这一期间中国大陆舆论管制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口径,重要新闻事件的报道发展过程,包括网络在内的民间力量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过程等,侧重管制政策分析和个案记录。

结论与建议:通过对研究对象全面而深入的揭示,让人们看到当前中国大陆舆论状态的真实的状况,并使之对未来中国大陆的舆论管制及其走向得出客观而准确的判断。最后,我们将提出五点中肯的建设性意见。

第一章:中国政府对国内传统媒体管制形态

一、管制力度更大,技术性更强,覆盖面更广

中国政府对舆论监督的管制力度更大,技术性更强,覆盖面更广。总体而言,中国政府一方面继续沿袭既有的监管体制,如三令五申严禁异地监督等。与此同时更注 重更细微精密的监管制度创新和查漏补缺,如对公务员涉嫌犯罪报道的新闻源出口限制规定,对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的专家意见引导制度等,试列举2008年9月 至2009年8月之间的大陆舆论管制措施,分月详述如下。

2008年9月

奥运普一结束,此前被强力压制的各类国内负面新闻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呈井喷状态,此为该月舆论管制部门所面临的典型局势。如该月中旬的一起禁令中,竟历数近期发生的多达五起群体性事件,要求媒体一律不到现场,不得采访报道。

该月最为集中的两起舆论管制大事,一是上海杨佳袭警案的后续报道,一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两起事件的特质,都是在奥运前和奥运中都已案发或凸显端倪,但被奥运期间的强力新闻管制措施所压制,由此可见此时的后奥运管制措施,呈现出来鲜明的善后特征。

9月1日,关于杨佳案一审宣判,各媒体不做报道,不转载上海媒体的报道,不进行评论;有意思的是,对中宣部这一禁令,各省舆论监管部门经请示中宣部,又纷 纷对本省媒体传达对杨佳案一审宣判,“可用新华社通稿,但要低调处理,不做其他任何改编、链接、综合,不作评论”;

9月10日,湖南因集资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贵州发生公路被堵事件,河南禹州发生煤矿透水事件,长春火灾和浙江退房事件,请各媒体一律不派记者前往采访报道。如已派记者请立即撤回;

9月26日,今天新华社将发通稿,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市场上销售新生产之液态奶未检验出三氯氰胺的检验结果。请各媒体尤其是都市类财经媒体在显要位置突出转载;

2008年10月

本月突出的新闻管制措施,一是后奥运一年内的第一个省部级干部下台事件即于幼军案,就该案的管制,完全沿袭了奥运前类似事件只发新华社通稿的习惯做法。在此后的郑少东、许宗衡、陈绍基等案中,这种做法得到进一步技术创新,容后再叙。

10月13日,于幼军问题,请只发新华社通稿,不做其他报道;

10月份当局继续为杨佳案“舆论善后”。杨佳案新闻管制从2008年7月案发到10月尘埃落定,有很明显的三个不同的管制阶段,呈现出可圈可点的状态。

第一阶段是奥运前夕杨佳案发时到奥运前,中宣部并未立即下禁令,而是容忍媒体报道了一段时间;第二阶段奥运期间到杨佳案一审宣判前,此阶段中宣部对该案管 制实施严厉的封杀措施,但上海以外各省监管部门大都对本省媒体有不同程度的暗度陈仓,此举说明即便是在向来无谈判空间可言的意识形态领域,亦存在中央与地 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可能。第三阶段即杨佳案终审宣判,因一审宣判前后对新闻的严苛管制措施,遭到舆论猛烈反弹和抨击,最终上海方面在二审时 做了部分让步,允许部分媒体旁听。

此举说明,在对抗舆论管制政策时,迅速凝聚的民间舆论场所形成的巨大压力,是拓宽言论自由空间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说明,民间应尽量通过更精细的技术手段来凝聚压力,而不是将希望寄托在当局的主动让步上。没有压力,后者几无可能。

10月17日,杨佳案近期将由上海高院进行二审宣判,届时新华社将播发一篇消息通稿和一篇正面引导的署名文章。请各媒体一律采用新华社消息通稿,人民日报和法制日报刊登新华社署名文章。各媒体一律不得刊登自采稿件和转载境外、网上有关消息;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中国国知识界15人——包括作家、学者和律师,2009年10月8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网络人权宣言》,全文如下:

《网络人权宣言》

站在人类历史长河的高岸上,我们将会看得更清楚:互联网这一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变化和进步,对扩展中国人的自由与基本人权,无异于远古时代的铁与火、犁与轮对文明进程的影响。

我们注意到,网络公民传播的时代不可阻挡地来临。公民记者通过手机、数码相机拍摄事件,传播事实真相,已经成为时尚和新潮;网络也给公民提供出无限创意空间,通过博客、播客、网络论坛甚至是跟贴等途径,表达意见。

我们认为,关心公共事务是公民的责任,而关注网络言论自由也是网络公民的责任。网络公民合法地发表言论、报道真相,是行使公民权利,也是促进这个古老文明注入以个人幸福与基本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血液,促进全体国民的福祉,因之应该予以鼓励、善待和宽容。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如下理念是值得肯定的:

1, 互联网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人权和最美好的价值之一,值得追求、珍惜、爱护。

2, 每个网络公民(NETIZAN)在网络上合乎当地宪法原则和法律的发言,用文字、声音、图画、视频表达意见,应该受到保护、鼓励。

3, 发表权是网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项发表权尤其体现在个人博客、播客,体现在论坛中。发表权不应受到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审查和干扰。持有与发表意见应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

4, 编辑权应予以尊重;此项权利不应受到法律范围之外其他权力的困扰。

5, 采访报道权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受宪法的言论自由原则保护;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该尽可能重现事实真相,避免歪曲、捏造和恶意诽谤。

6, 评论权和交换意见的权利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包含有质疑和监督的权利,含有批评和抵制的权利。

7, 匿名表达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匿名是为了作者更便利地表达意见。只要匿名作者合乎宪法和法律地表达意见,此种合法权利应予以尊重。

8, 网络资讯搜索权是公民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一部分。一方面,合法的网页资讯不应予以屏蔽;另一方面,对事关公共领域的个人资讯的搜索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9, 网络隐私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网络公民的真实身份与个人资讯,除非经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被证明为必要,不得被网站予以公开。

10, 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网络信息自由流通权,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对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网站审查、屏蔽、封锁,应该被舆论谴责,并通过司法诉讼等程序寻求言论自由的正义。

我们呼吁,为使公民重视网络言论自由对全体国民人权与幸福的意义,应该设立网络人权日。

鉴于1911年10月10日,我们的先贤和志士浴血而起,终结了一个残暴的种族歧视王朝和漫长的帝制形式,在亚洲大地上首创了共和政体。为了追忆他们自由的热血和勇气,我们提议:每年10月10日,为中国网络人权日。

2009年10月8日

执笔人:凌沧洲

联署人:凌沧洲(北京,作家,学者,资深媒体人)

赵国君(北京,法律学者)

冉云飞(成都,作家,学者,编辑)

北 风(广州,资深网络媒体人)

昝爱宗(杭州,作家,记者)

张 辉(北京,学者,德先生研究所负责人)

唐吉田(北京,律师)

魏 克(北京,诗人,漫画家)

江天勇(北京,律师)

金光鸿(北京,律师)

韩一村(北京,律师)

郭旭举(北京,学者)

史义军(北京,现代史学者)

巴忠巍(河南,青年维权工作者)

左 樵(北京,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