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世纪,1009年9月21日

编按:中学生郑咏欣数月前随老师走访内地维权律师组织「公盟」,所谓「两个世界」好像顿然接通。公盟主席许志永被捕后,郑给温家宝写了一封公开信:〈请用法理来说服我〉。

这封信於局外的边城引起了迴响,在报章头条香港人看见了维权运动,及艰难抗争的公民声音。但随许氏八月下旬获释、谭作人被判刑,维权报道回復沉寂,代之以对十一庆典顺利与否的焦虑。今天,已受万般折腾的许志永给热心的中学生回了信:他提出,我们都是现代文明中国的公民。一如以往,他开朗挥手,希望以其沉实身影,邀请港人加入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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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欣:

你好!获释以后知道你為了公盟给温总理写了一封信,而我们曾经有缘在公盟办公室见过面,一直想向你以及众多关心公盟的朋友表示感谢。

公盟作為一个坚守法治、理性推动社会进步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突然因税务问题遭此劫难,这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困境与悲哀。在很多坚守良心和正义的公民站起来吶喊的时候,有一个清新的最有力量的声音——「请用法理来说服我」,这个基於常识的、纯粹的、良心的声音给人鼓舞和力量。今年4月你们来公盟那天,我给大家讲的内容可以归结為一点——我们对中国的未来满怀乐观的希望,这个国家能够通过温和理性的渐进改革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在大陆像公盟这样的公民政参政组织也能存在和发展,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证明。我之所以那样乐观,一方面是基於我们执著的信念,另一方面,我也希望你们在了解大陆的现实问题之后对於国家依然怀有信心。可是没想到,三个月后公盟遭遇劫难,我很抱歉,这件事给你们心灵带来衝击。还好,因為你,以及千千万万公民和我们坚定地站在一起,事情有了转机。

為了公盟,很多香港公民站出来了。香港公民的自由与大陆公民的自由息息相关,但是在我看来,香港公民关心大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仅仅是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更是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自由而担当。中华民族完成政治文明转型成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伟大国家,这不仅是大陆人的责任,也是香港人、台湾人的责任。香港公民关心大陆政治有特殊的优势,近代屈辱的歷史造成了今天中国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别的国家关心中国人权法治有时会因為敌意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而香港不一样,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公民对大陆人权法治的关心最有力量。感谢上苍给我们民族一个自由的香港,一个通往现代文明的窗口,香港注定要為中华民族的现代文明负有特殊使命。感谢你!感谢你们!在公盟為社会进步承受代价时你们和我们共同承担。你们的关心和支援让我们更加坚信未来的道路。

从 19世纪开始,一个古老大国怀着现代文明的梦想,蹣跚前行了150多年,然而歷史文化的惯性如此强大,直到21世纪的今天,这块土地上的人们仍然要為基本的人权和法治保障而奋斗,这是我们这代人的使命。避免悲剧就应面对所有大陆改革开放30年,经济获得高速发展,我们為国家的进步感到骄傲。同时,我们怀有深深的忧虑,经济发展的同时民主法治建设并没有及时跟上,特权腐败和由此带来的社会不公已经如此严重,一年数万起群体事件早已敲响了警鐘——这不是一个真正稳定和谐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潜伏着巨大危机。我们担心,我们的国家会因為某个无法预见的微不足道的小事突然引发巨大的灾难性社会动盪,避免悲剧的方法不是遏制不同的声音和利益诉求,不是迴避问题,而是切实推动民主和法治建设,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公盟最初起源於2003孙志刚案之后呼吁废除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在过去的6年中,我们曾為「《南方都市报》案」辩护,為黑砖窰受害者、毒奶粉受害孩子寻求公义……為了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们选择了一条建设性道路,通过典型个案援助、具体法律制度研究和通过公共事件发出法律人理性声音等方式,在具体维护当事人权利和尊严的同时渐进推动社会进步。这是一条新的道路,一条法治的道路,一条推动公民社会健康成长、通过健全制度约束权力的温和理性的道路。公盟事件让很多人深感忧虑,温和理性的建设性道路还有没有前途?难道这个民族在通往政治文明的道路上除了革命与动荡之外就没有新的选择?

幸运的是我们看到了转机。现在,法律上公盟的刑事责任应当终结,根据2009年修订后的刑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儘快撤销案件。至於公盟遭受的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其他部门的处罚,我们会走法律程式维护合法权益。你和我现代文明中国公民无论经歷多少挫折和磨难,我们仍然坚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立场,我们尽力捍卫法治和人权,我们对任何人没有敌意和仇恨,我们愿所有人一起促进这个国家的进步和自由。我们始终相信,包括一些体制内官员在内的很多中国公民,和我们一样怀着对国家、对民族未来的责任心,我们一定可以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文明、仁爱的中国。今天,在公盟遭遇了不公正对待之后,我们仍然相信这一点,我们有这样的信心,就因為这个国家有众多的你这样的公民与我们在一起。我们正在见证一个文明的时代,见证一个古老民族的现代文明之路。我知道这些话题对於一个中学生来说还有些过於沉重,但是,我们的梦想和事业本来就是沉重的责任,怀着感恩的心,帮助那些几乎对正义绝望的人们,在挫折和磨难中满怀乐观的期望。感谢你!感谢所有热爱公平、公正和公义的人们!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的现代文明中国是我们的梦想,这梦想属於所有中国人。

许志永
2009年9月

江平 茅于轼 钱理群 许医农 章诒和 张思之

据悉,本月中旬,公盟负责人许志永先生被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批捕。

公盟是2003年成立的,前身是阳光宪 政网,因国内特殊的制度环境,该机构创办时以公司形式注册,但其工作方式与工作内容均以NGO形态为主。NGO组织是社会自组织的一种重要形态,它在有效 地缓解各种社会矛盾方面往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以其六年来的作为看,在目前中国各类NGO组织中,相对而言,在以维权为主要手段推进公民社会、有效缓解社 会矛盾方面,公盟可能做得最扎实最具体最有法意识担当,且理念中正、行动公开。

公盟作为一个不得不注册成公司的NGO组织,在温和与执着地推进和平宪政的过程中,遭受过种种不为人知的不公平待遇,但公盟依然不改初衷,其善意、理性、温和、执着,对这个国家深切实际的愛,尤令人钦佩。

此次许志永先生以涉嫌公盟偷税被捕,以及公盟的被民政部取缔,与我们理解的偷税罪日常执法与司法存在很大反差。

例如:

且不说国税稽查局的偷税认定是否正当,额度是否正确,即使按照其认定的偷税额度,为何要按偷税额五倍的顶格罚款度罚款,这是通常罚税的10倍(通常罚税倍率多为偷税额的0.5倍)——有什么理由要这样畸重执法?

在税务部门开出罚单之后,至今缴纳罚款的期限尚未界至——这时候就应当或可以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吗?

在公盟申请召开听证会之后,听证期间,公安部门即已将许志永先生刑事拘留——听证会是不是因此变得纯属走过场?

现甚至转逮捕——有必要为了一笔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缴纳的罚税急于将人投入国家刑事司法程序?

许志永失去人身自由之后,公盟在缴纳罚税过程中遭遇种种阻挠——不允许公盟缴纳罚税是政府机构应该做的吗?

……凡此种种,这些现象都是在处理一起“企业”偷税事件中不应该发生的。

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政府此举无关 公盟是否偷漏税(且不说公盟倘若真的存在缴税不足额的问题,到底是普通疏忽导致的漏税还是蓄意的偷税),而是蓄意构陷,旨在以治公盟偷税罪为借口,以逮捕 和刑事处罚许志永先生个人、取缔公盟组织为手段,摧毁公盟,打击国内的NGO组织,以收全面阻挠和破坏发育和成长中的公民社会之效。

由于制度原因,目前中国存在着许多严重 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在一些方面也做出了一定努力,但排斥民间自发合法帮助政府纠错的做法,显然与中国政府倡导的和谐社会南辕北辙,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不 但非法侵害许志永先生个人的基本公民权,也是对公盟以及整个NGO行业的非法打击,并且对社会、政府和国家十分有害,甚至十分危险。

有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公盟事件,具体如下:

1. 恢复许志永先生个人的自由,暂时撤销对他的偷税罪指控,经过严谨与合乎法律正当程序的调查之后,再做司法安排;

2. 恢复公盟法人身份,归还被抄没的一切物品,撤销取缔公盟的错误决定。

联署呼吁人签名(以姓氏声母为序):

江平 茅于轼 钱理群 许医农 章诒和 张思之

2009年8月19日

庄璐,身材瘦小,衣着朴素,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工作勤奋,从不为工资待遇问题斤斤计较。每次去公盟办公室,都看见她在那里埋头工作。这么温柔忠厚的小姑娘,也被老大哥掳去做人质,于法无据,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啊。我对她的故事了解甚少,只能推上几推。

庄璐,眉清目秀的福建女孩儿,毕业于中华女子大学。公盟好多志愿者是从那所大学来的,我曾在那里做过演讲,三百多人的大教室坐得满满的,只有两三个是男生;羡慕他们的同时,也倍儿后悔毕业时放弃了到该校任教的机会。

订机票,打材料,发通知,安排会议,报销,记账,订餐,交费,整理通讯录,邮寄材料,她负责的就是这些琐碎的事情。没有人做这些琐碎的无名无利的小事情,任何机构都无法运转。她只是凭着对自己岗位的负责心,日复一日,毫无怨言。

偶尔没做到没想到的,还要被许志永等“领导”批评。我总是舍不得批评她,小姑娘太弱了。其实有一件不为外人所知的事情说明她不弱。也许那是她在公盟几年中最亮光的一幕。故事的细节也不清楚,时间好像是2008年春夏之交,

她被公安局(应该是国保)的人叫去喝茶,国保同志希望庄璐给他们汇报工作,这样对她有好处云云。庄璐拒绝了。她回来就跟我们讲了。小姑娘的勇气可嘉。大熊猫一定很生气,也不知道今天的“后果很严重”跟大熊猫们有没有关系。

公盟被抄家那天,20多条汉子横着闯进狭小的办公室,把小庄璐吓哭了。公仆们再一次伤害了纯洁善良的一颗中国心。7月29日凌晨,还没睡醒的小庄璐被警察哥哥带走,至今没有消息,据说关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庄璐小妹妹快回家吧,你爸妈喊你回家吃饭!

滕彪博士简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公盟创始人之一,独立中文笔会会员。滕彪博士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提起违宪审查的“三博士”之一,这些年来,滕彪博士参与了大量的公益法律援助。

2009年7月17日,公盟被查抄并被课以巨额罚款,7月29日,公盟创始人之一许志永被拘押,为此《公民》月刊约请了部分评论人士就此事件展开评论,公民月刊记者(以下简称记)就此事与尚在旅途中的滕彪博士约定了一次采访,下面是采访记录:

记:公盟事件后,如何展望NGO前景,还有多少运作空间?

滕彪:首先公盟事件是一个很明显的标志,中国NGO的发展面临非常大的制度上的问题。实际上在民间为数不多的NGO 当中,公盟一直走在维权的前沿,参与了很多公益的行动。一直坚持法治、非暴力的原则,比较稳健。这样的NGO都受到打压,而且许志永也被抓,可能表明 NGO发展正在走入一个很大的低谷。但是从长远来看,任何力量都不可能阻挡民间社会走向繁荣兴旺。民间NGO发展还是会持续。

记:官方拘留许志永,中国政府向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释放了什么信号?

滕彪:通过羁押许志永,政府向其他的民间机构和维权人士表明,他们实际上一直将维权人士视为制造麻烦的人。他们一旦认为你对政府或者特权利益构成威胁,或者认为你的行为已经越过了他们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后,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进行打压。对国际社会实际上也表明了这样的信号,他能够控制住局势。一旦他们下定决心进行打压的时候,他们可以将法律、文明准则等放在一边。

记:NGO人士将如何应对未来,应对方式是否会有所调整?

滕彪:因为中国的NGO本来就很弱,相互之间也不太可能有一种默契或协调的行动。基本是每一个NGO根据自己对形势的判断,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来进行风险评估。不过这样的一个事件,应该会让其他NGO更加的小心,更加如履薄冰吧。

记:对许志永案的前景有何看法?

滕彪:现在还很难说,我希望政府能够恪守法治的原则,尽快释放许志永。因为他所做的事情,公盟所做的事情完全没有违法,完全不可能构成犯罪。相反是相当温和,相当理性的。

记:那么许志永博士在入狱之前,作为公盟的负责人,也是被外界一致认为是一个没有律师身份的维权律师领袖。如今他被羁押,面临牢狱之灾,维权律师群体是否会出现一种群龙无首的局面?

滕彪:许志永在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当中享有非常高的威望,实际上在他周围也形成了一个维权律师的群体。如今他被羁押,但是我想维权律师不会退缩,他们还会继续作维权的事情。

记:您本人作为公盟的创始人之一、核心成员,简单谈一谈在公盟经过这么一次大的事变以后,和未来的打算。

滕彪:目前首要的就是想办法营救许志永,然后继续秉承理性、法治、非暴力的原则去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记:办公室目前情况如何,是否还有压力或骚扰?

滕彪:办公室目前还有工作人员继续工作,来自警方的压力或骚扰一直就没有断过。不过正如我在我的文章中提到,公盟不死,也不会慢慢凋零。因为爱与公义永存。因为追求自由和法治的精神不死。

公盟缴税被拒绝

8月3日,公盟发布《关于同意接受社会捐款用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积极筹备资金,准备缴纳两税罚款(捐款账户详情公盟将在近日公布)。

8月5日,公盟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帐号:35080188000016762)被北京市公安局冻结。

公盟已于8月10日上午向北京市公安局致送了请求解冻账户协助办理缴纳税款和罚款的书面文件。8月10日下午,分别到地税和国税申请缴纳罚款。但皆被拒绝。现公告近日公盟缴税过程详情如下:

地税局:无法人代表签字不能缴税

2009年8月6日下午,公盟代理律师黎雄兵来到位于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找到第一稽查科的张旭科长,要求开出税收 缴款书,履行此前由张旭、曹栋斌、刘朝晖、白俊等税务官对公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缴纳税款和罚款。(1、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公盟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合计60995.13元;2、2009年7月30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公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 304975.65元。)

张旭税务官告知,执行的问题归执行科管,建议公盟拿着税务处理文书去执行科开税单,然后凭税单去银行缴款,并告知黎雄兵律师第二天即可以去执行科开具税单。

2009年8月7日下午,黎雄兵律师再次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要求开具税单以便到银行缴税。一位自称姓安的副局长和姓郭的税务官接 待了黎雄兵律师,他们告知黎雄兵要求有公盟的委托授权书,才能办理。黎雄兵律师说,7月24日参加处罚听证时,已经提交了委托授权书,听证主持人白俊的手 中存有该授权委托书。安副局长和郭姓税务官说,该授权委托书是听证授权,不是缴纳税款的授权,因而黎律师不可以代办公司的缴税工作。

2009年8月10日下午2:30,黎雄兵律师与公盟研究员王功权先生带着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及罚款事宜的专项委托书,再次来到位 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大楼417房间的执行科,请求开出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对应的缴款税单,以便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执行科的王元锋科长说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办理,让黎雄兵律师与王功权研究员稍等。不久,王元锋科长回来,告知黎雄兵律师所持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开具税票的事项。理由是,黎雄兵律师所持的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专项委托书上没有法人代表许志永的亲笔签字。

黎雄兵律师对王元锋科长说,公盟的法人代表许志永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税问题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未获批准会见,目前无法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依法予以办理准许缴纳税款及罚款的手续,开具税单。

这时,同在王元锋科长办公室的执行科的夏女士、范女士两位税务官也参与进来强调说,要求授权委托书上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这是税务部门的规定,“你们有异议的话,我们也没办法”。

于是,黎雄兵律师与王功权研究员来到位于三楼的安副局长办公室,请求协调执行科给予开出缴纳罚款的税单。安副局长告知,该事归陈姓副局长分管,或者是一把手郭局长管,建议黎、王二位去二楼办公室请求帮助联系陈副局长和郭局长,由陈副局长和郭局长处理。

黎雄兵、王功权下到二楼稽查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苏雷和科员李楠楠接待了黎雄兵、王功权,说郭局长正在开会,陈副局长休假了,均不能联系到。他们只能答应帮助转告该事情。

黎雄兵律师问苏雷,什么时候可以给予答复,苏雷说,这个他也说不准,没法给出准确时间。黎雄兵律师和王功权研究员担心,如果不能及时联系上陈、郭二 位局长,公盟将被迫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每日百分之三的利率缴纳逾期履行的罚款,每天将额外支付一万多元的滞纳金。

苏雷回答说,“这样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黎、王二位据理力争,最后稽查局的多名工作人员连同两名保安员强行将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赶出了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大楼。

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有误不宜执行

从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地税局办公大楼被驱逐出来后,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又赶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请求开具国税缴款税单,履行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公盟补缴所得税187424.87元。

张允安税务官接待了黎雄兵和王功权,告知暂时不能补缴税款。理由是:原定五倍罚款的处罚决定还没有做出来,经过7月30日上午的听证他们认为公盟的 申辩是有道理的,打算改变决定降低处罚额度;同时,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补缴所得税187424.87元也需一同变更,原 来送达给公盟的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暂不适宜执行。

黎雄兵律师和王功权研究员请求张允安税务官将上述答复出具书面文件给公盟,担心依据现有的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公盟将承受额外的滞纳金。张允安税务官拒绝了黎、王二位的请求。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0日

最近分别发生在中国和俄罗斯的两件事,表面看上去渺不相关,其实质却惊人地相似。中国的一件,是政府税务部门以执法 的名义对民间公益组织“公盟”处以极其严苛的142万元罚款;俄罗斯的一件,是政府有关部门同样以执法之名突然关闭切尔基佐夫市场,致使中国商户遭致巨额 损失。

从法律的字面意义上看,两国政府确实是在严格执行法律。实质上却完全相反,两国政府根本是以法律作为推行自己专断、任意的,非正义政治意图的方便工具——当法律对自己某时某事有利时,就“严格执法”;反之,则无所作为,视法律为无物。

众所周知,中国的《社团登记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任何“民间社团”要想合法成立,除了民政部门之外,还必须找到另一 个政府部门作为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该部门可以任意干预“民间社团”的任何活动。这就意味着,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合法的NGO,而任何合法的“民间社 团”都是非民间的,都是被政府牢牢控制的。事实上中国确实存在着、艰难活动着大量真正的民间社团,它们要么干脆不去合法登记,于是只能成为非法组织;要么 就是只能作工商登记,合法倒是合法了,然而必须按工商企业照章纳税,公盟就是其中之一。简而言之,中国一切真正公益性质的、享受免税待遇的NGO一定是非 法的,而一切合法的公益性的组织一定不是NGO,一定不是民间社团!特别不可思议的是,在这样一部恶法的钳制之下,中国政府的民政部门居然还能冠冕堂皇地 大谈特谈中国民间社团即NGO蓬勃发展的巨大成绩,而更不可思议的是,国际社会居然还让中国政府充当过NGO国际会议的主办国!

不可否认,比起公然宣告自己“无法无天”,“有党的政策,还要法律作什么?”的毛泽东时代,中国的法制有了巨大进 步。然而,这是“法制”,却不是“法治”!“法制”,是执政党用法律管制人民,自己却高踞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可以任意立法废法,可以随自己的需要 任意决定执行或不执行法律,人民对之无可奈何:“法治”却是法律至高无上,法律有效地约束每一个人、并且首先是有效约束政府,约束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同 时,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与一视同仁地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基本人权的、公平正义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相吻合。毫无疑问,中国今天几乎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法治, 那个只能说是蛮横无理,公然剥夺公民结社自由宪法权利的恶法——《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就是江-李时代中国立法部门倒行逆施,肆行非正义立法权力的一个典 型标本。在这样一种根本性的非正义法律管制之下,法网愈是严密,人民受害愈大;反过来,恶法不被严格执行,实际社会危害小一点,但法律的严肃性却荡然无 存。无法想象,在这种局面之下,人民怎么可能形成尊法、守法观念!

俄罗斯的问题几乎完全相同——首先是一个接一个地出台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恶法,甚至到了企图立法禁止谈论苏联时代种 种反人类暴行历史事实的地步,谁敢揭穿这些历史真相,谁就会被以“污蔑诽谤”和“反国家罪”治罪;其次,执法或不执法,完全随心所欲,怎么做片面地对俄国 政府或俄国人有利就怎么做,并且不预告,不给受害者丝毫赔偿。需要中国产品时,就对灰色通关不闻不问;政治需要不同了,就突然把脸一翻,“严格执法”起来 了!你们早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当初那些玩忽职守的执法部门至今没有受到惩处?

从俄罗斯“严格执法”的事例中,我们还应当引出一个严重的教训:没有法治和宪政对民主即“多数民众的意志”的切实约 束,民主可能随时成为祸害。俄罗斯政府现在关闭市场也好,过去对灰色通关置之不理也好,都可能受到绝大多数俄国民众的衷心拥护——随时命悬一线的反正不是 俄国人!所谓“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乃是一句民粹民主派疯狂僭妄的胡言乱语,任何人,包括“人民”在内,都是有罪性即兽性的肉体凡胎,因此,任何 人的声音都不是、并且绝不可能是上帝的声音;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天赋人权的公平正义良法,那才最接近上帝的声音,它决不能服从任何人——哪怕是全体人民或 者议会——的意志,就像牛顿定律不会服从任何人的意志一样!正义良法是隐藏在人类社会背后的社会规律,它是由无数世代的思想家的艰辛探索,和自由宪政曲折 坎坷的历史演进,两者交互作用所得到的科学发现。古往今来,“人民”自身,和以人民的名义所犯下的罪错数不胜数,我们永远不能忘记,拿破仑,希特勒,和其 他许多独裁者,都是通过民主选举或全民公决上台掌权的,纳粹德国、法西斯日本和斯大林俄国的内外政策也一直被几乎“举国一致”地支持拥护。人民崇拜和领袖 崇拜一样,都是无神论者僭取神位的渎神大罪!

早在十几年前,我就警告过王若望等激进民主派,第一不要高估俄罗斯休克疗法的成效,第二那种办法用在中国只能是灾难 性的。事实证明我的预见是对的,自由民主不可能速成,徒有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没有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条件与之配合,制度不过是纸面上的空中楼阁。尽管俄 罗斯人民为激进主义的休克疗法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今日的俄罗斯却在自由民主方面大幅度向旧日的苏联倒退,它的政治现实和中国越来越相似,这一对难兄难 弟如今仍然是“拖着极权尾巴的专制政体”,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有十万八千里,争取实现法治与自由宪政仍然是两国有识之士居首位的历史使命。作为坚持原则的 体制外改革派,我们仍然不得不长期面对法治现状进两步、退一步的无情现实,还得在倒退的时期中仍然本着建设性立场压抑满腔怒火,尽可能地保持乐观态度,坚 持合法抗争。亨廷顿先生在《变动中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一再说,改革是比革命艰难得多的事业,需要改革者具有极大的道德勇气、政治智慧和坚韧不拔的耐性 ——就让我用这句话和公盟许志永、王功权等“中国人真正的脊梁”们共勉吧!

2009.7.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地税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国税局”)同时给我单位(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送达了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地税局为二稽税稽罚告[2009]4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我单位有偷税行为,偷税额为 60,995.13元,拟处偷税款五倍数额的行政罚款304975.65元。国税局为京国税稽罚告[200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我单 位有偷税行为,偷税额为187424.87元,责令我单位补缴所偷税款187424.87元并拟处偷税款法定最高限五倍数额的行政罚款937124.35 元。
鉴于两局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作出行政认定的时间、性质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也基本相同,为方便听证和查明事实,也为增强法律法规适用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单位现对两局的处罚告知书一并进行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两局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单位没有伪造、隐匿帐薄或者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存在偷逃税收和任何规避纳税义务 的主客观行为;自2005年以来,我单位一直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会计记帐和税务代理,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98条等相关规 定,如税务代理人在记帐、纳税申报等环节确有违规情形,那么此等过错以及相应的税务行政罚款责任也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地税局二稽税稽罚告[2009]4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局认定的5笔偷税事项和2项税务违章事项,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三个税种,按照法定最上限5倍顶格罚款,罚款额共计304975.65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304103.25元,印花税872.40元。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们将其整理列示如下:
序号 摘要 记帐金额 营业税 城建税 印花税 偷税合计 罚款额
A b=a×5% c=b×7% d=a×税率 e=b+c+d F=e×5
1 2006年3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50,062.23 7,503.11 525.22   8,028.33 40,141.65
2 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95,768.88 9,788.44 685.18   10,473.62 52,368.10
3 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79,304.43 8,965.22 627.57   9,592.79 47,963.95
4 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311,980.14 15,599.01 1,091.93   16,690.94 83,454.70
5 2009年4月ICPC公司资助 299,718.99 14,985.95 1,049.02   16,034.97 80,174.85
偷税事项小计 1,136,834.67 56,841.73 3,978.92   60,820.65 304,103.25
6 2009年房屋租赁合同 250,478.00     250.48 250.48
7 实收资本财务帐簿 100,000.00     50.00 50.00
减:已纳印花税       -126.00 -126.00
税务违章事项小计       174.48 174.48 872.40
合计   56,841.73 3,978.92 174.48 60,995.13 304,975.65
对于以上前4项耶鲁法学院的资助款,我单位均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结束时,结算收支并将“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缴税款。第5项资助,我单位还未来得及记帐,地税局已开始进入我单位税务检查并将财会帐薄调取拿走。
地税局认为:我单位的前4项资助不应在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帐而是应该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及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款;第5笔资助没有在收到款当月及时记入帐薄,因而认定我单位构成偷税。
(二)国税局京国税稽罚告[200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税局认定的3笔偷税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87424.87元并按照法定最上限5倍顶格罚款937124.35元。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其整理列示如下:
序号 摘要 记帐金额 2007所得税 2008所得税 偷税合计 罚款额
a b=a×33% c=b×25% d=b+c e=d×5
1 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95,768.88 64,603.73  64,603.73 323,018.65

2 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79,304.43  44,826.11 44,826.11 224,130.55

3 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311,980.14  77,995.04 77,995.03 389,975.15

合计   64,603.73 122,821.14 187,424.87 937,124.35
对于以上3项耶鲁法学院的资助款,我单位采取的财务核算处理方式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结束时,结算收支并将“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缴税款。
国税局认为,我单位接受的该3项资助不应该在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帐而是应该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并在各自所属的会计年度计缴企业所得税,因而认定我单位构成偷税。

二、对被指违法事实的具体申辩。
我 单位是一家公益性民间非盈利机构,以个案援助、法律研究为依托致力于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单位的资金,无论是以法律咨询还是项 目合作的名义接受,事实上都是其它单位、组织或公民个人无偿捐赠与资助。与普通捐赠不同是,该类捐赠均是针对具体的法律行动和研究项目,项目终结时有相应 的评估报告和结算确认程序,而非可以任意支配的“自有资金”。囿于现行政策所限,我们无法以社团法人或者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形式获得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因 而被迫选择商事公司的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承受并实际履行商事实体的纳税义务。
而且,即便是作为一个商事实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也不是营业税和城建税的应税事项,自然也就根本不存在偷逃营业税和城建税的问题。
但是,我们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误解和执法麻烦,同时基于我们所担负的使命和社会责任,哪怕是我们所接受的微薄资助,还是严格依法按照商事公司的身份交纳 应交的税收,即使是捐赠资助款这类非应税项目我们也如实申报交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政府收费,从未有偷税行为。
(一)地税局的营业税、城建税和印花税部分
1、地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前3项是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先期核算计提相关税费,并已足额解缴国库。地税局仍然认定为偷税,明显有违基本事实。
第1项,2006年3月耶鲁法学院(即: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下同)资助150,062.23元。
我单位在该笔资金援助的法律事务结束后已于2008年11月10日将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连同教育费附加款共计8250元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号652620。
第2项,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95,768.88元;
第3项,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79,304.43元。
该两笔资金为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的07/08年度法律事务项目,我单位在相关的法律事务项目完成后已于2009年5月18日将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连同教育费附加款共计20629.04元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号652712。

2、地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第4项属未届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尚未产生。贵局仍然认定为偷税,明显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4项,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311980.14 元。
该笔资金系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08/09年度的法律合作项目,合约期一年,期满后经评估确认报告结算相关收支,因而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采取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入帐簿,待可以确认收入的法定条件成就时,也即会计准则规定 的“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满足时,再确认收入记帐并计缴相关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至2009年8月前项目期未届满时,我单位无法可靠计量将发生的 各项成本,不能违反财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记录收入。
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3]16号)中“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该笔款项在对应的法律事务项目没有结束之前尚不具备确认营业收入的财务条件,依法没有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也就不存在偷税问题。

3、地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第5项属在途的未记帐核算事项,同时也具有与第4项一样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尚未产生之特征,不构成偷税。
第5项,2009年4月ICPC公司资助299,718.99元。
我单位未设独立的财会机构,是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公司代理记帐和税务申报,因而不能序时实时核算处理各项财税活动。按照工作程序,2009年4月的财税事项是在2009年5月及此后才进行记帐报税。
地税局在处罚告知书中称,该笔资金未在帐薄上记载,未按规定报税和纳税。
可是,本案中,地税局局在我单位正欲进行5月份的财税帐务核算处理时,已于5月初将我单位2009年1至4月的全部会计帐薄报表资料调取拿走。很显然,该笔资金无法、也不可能记载于地税局所调取的2009年4月以前的会计帐薄上!
因此,地税局以“未在帐薄上记载”为由,认定此款项构成偷税,违反基本常理!
4、地税局认定的税务违章事项中,第6项、第7项依法属于无需纳税申报而由纳税人“三自”完税,我单位并未有违章行为,仅负有及时足额完税的义务,不当承担相应的税务行政罚款责任。
根 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属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注销的“三自”纳税办法。该税种不要求纳税申报,也没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和购买印花税票时限规定。实际中,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前,纳税义务人不可能事先确定计算好印花税额,而只能是应税行为产生后一定时间内计算交纳印花 税。
本案中,我单位的两份2009年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会计帐薄,已经购买并贴花126元。由于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不同,印花税时间自然不同。通常,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我单位会汇总计算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纳税。
我单位没有不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税务行政违法故意,也没有违反规定产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因而,认定为税务违章缺乏事实依据。处以5倍的法定最高限罚款,更是于法无据。

(二)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部分
1、国税局认定的3项偷税事实中,前2项是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先期核算计提相关税费,并已足额解缴国库。国税局仍然认定我单位偷交企业所得税,有违基本事实。
第1项,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95,768.88元;
第2项,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79,304.43元。
该两笔资金为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的07/08年度法律事务项目,我单位在相关的法律事务项目完成后,经评估结算已在国税局进行税务检查前,在2009年 第二季度(国税局对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方式)将该资助款从原“预收帐款”结转计入营业收入,并严格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所规定的期限在2009年7月14日将项目的收支结算盈余按照法定所得税率25%如数计算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
该两项资助合计收入375073.31元,项目支出335054.61元,应纳税所得额40018.70元,应纳所得税10004.67元,我单位的税收缴款书号是(20092)京国缴0201998。

2、国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第3项属未届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尚未产生,因而暂记“预收帐款”。国税局认为应在收款时即记“营业收入”,因此认定我单位偷税。国税局的认定明显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相违背,我们不予认可。
第3项,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311980.14 元。
该 笔资金系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08/09年度的法律合作项目,合约期一年,期满后经评估确认报告结算相关收支。因而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采取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入帐簿,待可以确认收入的法定条件成就时,也即会计准则规定的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满足时,再确认收入记帐并计缴相关税费。该笔项目资助款在2009年9月项目期届满前,我单位无法可 靠计量将发生的各项成本,自然不能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和记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既然收入确认和成本计量的条件尚未成就,自然就不存在因收入盈利所得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国税局认定我单位该笔收款事项构成偷税,不能成立。

三、关于偷税行为的法律构成。
依据《税收征管法》定义及《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理,认定偷税行为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标准:
1、 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动机。
纳税人在主观故意的动机驱使下,以逃避法定纳税义务为目的,主动实施了可能导致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便具备了偷税的主观故意性,即偷税行为构成的第一方面。
2、 实施三类手段之一。纳税人为实现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故意实施了以下三类手段之一,即偷税行为构成的第二方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或者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的或使用完毕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
(2)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此类手段多为在帐簿、记帐凭证上大量虚增并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之类的事项和金额,人为扩大支出、减少利 润;或者将日常营业以及帐外经营所得不记入营业收入和税金帐户,直接记入利润或专项基金等帐户;或者将收入根本不记入任何帐户;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 据不入账,或者大头小尾记账;或者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行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直接造成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后果。
纳税人在主观故意的动机驱使下,通过实施前述三类手段之一,直接致使应纳税款的减少或灭失,便形成了偷税行为的事实后果,即偷税行为构成的第三方面。
偷税既是行为违法,又是结果违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和后果同时构成以上三方面的事实标准,证据资料齐全,方可认定偷税行为,缺一不可。
本案中,我单位不仅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三类手段,显然不符合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构成。而且整个财务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均委托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的行为独立自主,从未受到我单位的任何指示或干预。

四、关于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实行的是委托代理记帐和代理税务申报,在已经真实、完整、合法提供会计资料的情况下,因税务代理人的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未缴、少缴或迟延缴纳税款时,我单位依法不负有税务行政罚款的法律责任。
根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之规定,我单位从2005年起即聘请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进行财税会计服 务,合同约定并实际委托代理的事项包括:建帐、记帐、编制税务报表、填制税票、国税地税纳税申报、协助税务稽查和税务年检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确属我单位的税务代理人北京春雪会计服务公司有过错导致我单位未缴、少缴或迟延缴纳税款,那么,我单位依法只需承担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而不应承担税务行政罚款法律责任。

综上,地税局认定我单位存在的5项偷税行为和2项税务违章行为均不能成立。对于印花税应缴欠缴部分174.48元,我单位同意尽早缴纳,对于法律项目期尚未届满不具备收入确认和计量条件的事项,我单位会在项目期结束时按照规定评估确认收入,计缴相关税费。
国税局认定我单位存在的3项偷税行为均不能成立,其中第1、第2项我单位已依法解缴国库,第3项,我单位同意在2009年9月法律项目期届满具备收入确认和计量条件的时候按照规定评估确认收入,计缴相关税费。
我们请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两机关认真聆取以上申辩意见,恪守法治,排除干扰,尊重和保障民权,公平、公正和透明地处理本案。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7月21日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地税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国税局”)就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盟”)涉税问题陆 续作出决定,公盟需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共计1490520元。2009年7月29日,公盟法人代表许志永博士和财务人员庄璐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刑事司法调 查。如不能缴纳税款和罚款,许志永博士将面临最高七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鉴于公盟涉税遭行政处罚及刑事调查一事已经引起强烈关注,众多单位和个人纷纷请求向公盟捐赠款物以解决公盟困境。公盟现决定,同意接受并欢迎社会各界向公盟捐赠。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公盟坚定拥护和践行依法治国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配合行政及司法机关对本次涉税事项所进行的所有调查及处罚程序,并尊重相关行政及司法处理决定。

公盟作为以公司形式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一直按公司身份依法纳税,并无偷逃税收和规避纳税义务的主客观行为。公盟积极筹措资金先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将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

二、公盟呼吁政府开放民间组织,解除禁锢,公平税赋,增强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培育公民社会,建设法治文明。

公盟重申“法治、理性、建设和非暴力”的公盟理念,建议包括公盟理念认同者、公盟行动支持者在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维护公盟权益的声援甚至抗议过程中遵守法律,体现法治精神。

三、公盟本次接受捐赠,捐赠者仅限于来自境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方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捐赠形式仅限于通过公盟银行帐户汇款进入的现款捐赠,暂不接受现金直接交付和其它非现金物资捐赠。

本次受赠款项将用于履行国税局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地税局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行政文书项下的纳税和罚款义务。不足部分,公盟将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

四、公盟本次受赠资金,将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相关财税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并在年度终了时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完整、真实的履行纳税义务。

本次接受捐赠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8月4日至2009年8月18日。公盟将在本次受赠行动结束时,及时公布受捐资金的详细收支情况,除涉及个人隐私或捐赠者不愿意公开的受捐信息外,完全公开、透明的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五、接受捐赠的银行户名及账号。

开户名称: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首体支行

帐号:35080188000016762

汇款附言:捐赠

联系电话:010-62111675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文件的扫描件在这里:https://docs.google.com/View?id=dgrg4q87_34cfrdmxct

政治问题用“非政治”手段解决

“政治问题用非政治手段解决”,这是中国当局各权力机关的一个默契。中国早已同国际“接轨”,形式上中国没有“反革 命罪”,没有政治犯,但谁都知道中国监狱里关押了大量的“政治犯”。“反革命罪”没有了,但代替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直接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罪”。如果说作家、学者或普通公民因写批评当局的文章,以言入罪,他们的人数似乎还有限,但许多政治案中,受害者却并非以政治罪名坐牢,而是冠以什么偷税 漏税、非法经营、嫖娼偷盗、妨碍交通、扰乱治安、私藏炸药等等。如刘晓波、胡佳等冠以“煽动颠覆罪”;而郭飞雄冠以“非法经营罪”,陈光诚冠以“故意破坏 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罪”,等等。

在当局实施的更多的政治迫害中,甚至无需司法程序,也不需要“罪名”,而直接进行打击,软禁、恐吓、暴力袭击、经济 制裁、株连家人……,什么卑鄙的手段都会使出来。刚刚发生不久的“公盟”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政治”的政治迫害案例,当局加于“公盟”的罪名是“偷税漏 税”和“非法组织”,其动用的也不是公安警察,而是税务和民政部门。

2009年7月14日,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送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告知书称,将于7月24日之前对“公盟”实施行政处罚,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项合计142万 多元。“公盟”负责人许志永愤怒了,他在自己的博客发表了“苍天在上——公盟要被处罚142万多元”一文,对政府迫害民间公益组织表达了强烈抗议。

在中国,什么是政治问题?笼统说,只要是不同的声音,只要是维护公民权益的行为,都是反党反政府,都是政治问题。 “公盟”作为一个民间公益组织,多年来支持社会公义、公民维权,保护弱势群体,以促进国家法治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这些年来,他们做了大量有益于公民社会建 设的工作,如就孙志刚案,促使政府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参与起草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宪法人权条款的修订建议;为《南方都市报》案的被告喻华峰和程益中辩 护;调查研究中国信访制度;撰写《中国人权发展报告2005》;推动基层人大代表预选程序;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完 成《藏区3?14事件社会、经济成因调查》;召开对绿坝工程的讨论会,等等。

正是因为“公盟”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让当局感到不安,他们害怕类似的组织越来越多,越来越赢得民心。于是,为了所 谓的“维稳”,当局在今年(敏感年)国庆阅兵之前,痛下杀手,取缔“公盟”,震慑公民就范。这起“公盟”事件完全是政治迫害,只不过当局做了掩饰,借助 “非政治”的手段,对民间组织进行政治上的迫害和打压。

中国特色的非政府组织(NGO)

联合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的公民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 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有早期预警机能。NGO不是政 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公义和志愿精神。

在中国,非政府组织(NGO)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是官办的政府组织。中国的“官办非政府组织”,全国有四五十万之 多。不过,它们既不独立,也不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而是由政府供养,服务于政府,是党的统治工具,是不折不扣的官僚机构。比如中国的各级工会、妇联,乃至作 协、记协、律协等等,都听命政府,为之效力。这真是中国式的荒诞,既是“非政府”组织,却又是官办。

与民主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不同,按照中国当局的旨意,所谓的非政府组织社团登记,必须签署有关章程,其中必须有坚持共 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等条文,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强加。而且在中国,社团组织还必须挂靠某个政府的机构或者单位,比如社科院、省工会等等。在中国, 名副其实的NGO根本不存在。问题的实质是,中国的政治制度不允许,NGO有碍“党的一元化领导”,所以党一向不允许在其控制之外建立民众组织。现今,法 制呼声日高,当局为了顾全面子,因此便以不予注册来遏制民间组织。

虽然中国的政治制度有诸多限制和羁绊,但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发展,民众的结社要求日益高涨,各种“非正规”的民间组织 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其中,有的“投靠”政府,挂靠在某个国家单位;有的干脆“黑着”;大多数是自生自灭。而一些独立性强、有长远考虑的民间组织,他们 为了争取生存空间,合法存在,便以“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公盟”就是这样的情况,作为公益社会团体,政府不给它注册,因此在2003年其以北京公盟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注册,但它的实际运作是服务于社会公益,是非营利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的“NGO”。

当局当然知晓“公盟”名为“公司”,而实际上是“NGO”。但是,中国自生的民间组织如此之多,政府管不胜管,而且 “公盟”的创建人又是几位全国著名的法学博士。因此,政府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这些年来“公盟”作了这么多的事情,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去年对西 藏“3?14”事件的调查,加之《零八宪章》出现,颜色革命有了纲领,当局就更加害怕民间组织的发展,于是下决心用“公盟”开刀。在法律上,当局不好取缔 “公盟咨询公司”,便让北京市税务部门出面,从经济上动手,处罚142万元,这足以致“公盟”于死地。为了进一步打击“公盟”,北京民政部还以未登记注册 为名强制取缔了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其实,当局这样做是非法的,因为公司内部机构无需登记注册,这是常识。

公盟的公益活动触动了党政权贵利益

公盟主要由北京律师和法律界专家组成,为底层百姓提供法律援助,向政府提出司法改革,推动中国法制建设。

美国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大律师艾伦·德肖微茨说:“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 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 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公盟发起人许志永博士写道,有人说“公盟有政治目的,我对这种说法报以同情。我们的政治目的很清楚,是为了这个国家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不仅为了我们具体帮助的个体,更是为了建立民主法治健全的制度,让所有的人,包括那些至今仍然对我们怀有敌 意的同胞也能获得正义、自由和尊严。”

公盟做了什么?据公盟的法定代表人许志永博士介绍,除了以上提及之外,公盟与耶鲁大学法学院还进行一系列的合作项 目,包括北京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新移民准入制度的建议;就钉子户问题、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等问题召开研讨会;为小区业主维权呼吁;反对打工子弟学 校强制拆迁;为河北承德五次被判处死刑的无辜公民、为被警方打死的杜学磊等一系列极端的冤案提供法律援助;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两会”期间给人大代表提出 建议,等等。

为弱势群体争取自由和尊严、为国家的民主法治、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都是与中共一党专制的利益相违背的。大量的侵 犯公民权利的案件,来源于掌握权力的党和政府,来源于权贵勾结,为公民权利服务,就是与党和政府对着干,就是侵犯了党和政府的利益。公盟被取缔和罚款,恰 恰就是权力的报复。

中国当局迫害公盟惧怕的是颜色革命

根据苏东变革的历史,颜色革命是现代社会变革的主要手段。非暴力是前提,民间组织的形成是变革的推动力量。

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民间组织的社会。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 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是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 套的。

中国当局分析人士总结东欧的颜色革命,其中一条就是西方社会资助了东欧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公盟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 合作,接受了一些合作项目的资金资助,但在当局看来,资助“公盟”就是有损中国政府;其实中国政府也接受耶鲁大学的资助,甚至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 (NED)也资助了中国许多官方组织。当然,NED也少量资助了中国民间组织,但中国当局却攻击美国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对中国进行“渗透”,目的是推动中国 颜色革命。

中国当局害怕中国发生颜色革命,因此一定要防止和打击民间组织,截断其境外的资助来源。镇压“公盟”,其背后有深厚 的意义:一方面恐吓所有类似“公盟”的民间组织,如果不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如果敢于为老百姓说话、维权,公盟就是榜样;另一方面,防止发生颜色革命,切 断知识分子与民众的联系,铲除其基础。

2009年7月26日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8月3日发布

2009年7月29日,公盟负责人许志勇博士被警察拘留,随后被拘留的是公盟的财务人员庄璐。罪名是涉嫌逃税。7月14日,公盟被北京税务部门处罚142万偷税漏税罚款,7月17日北京市民政部门对“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下达取缔令。

北 京税务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偷税所涉“问题款”来自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自2006年以来的五笔资助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北 京地税局认为,这些“捐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万余元。北京国税局则同样认定,这些“捐 赠”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按照相关法律,偷税行为可施以50%至5倍的罚款。在对公盟的处罚中,两局执行了 5倍的最高上限,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数以万计的NGO在民政登记无门的情况下,被迫选择了工商注册,以“公司”的面貌出现。

2009 年7月29日,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来到北京益仁平中心,查抄该中心出版的《反歧视通讯》,调查公益人士编辑的《户籍观察》,同时查抄了和益仁平中心合租办 公室的北京桃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里存放的同性恋群体编印的《LES+》、反对家庭暴力手册和同性恋艺术展文宣资料。据悉,因为执法人员缺乏有效证件, 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已经被北京益仁平中心控告到检察机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司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于1994年3月,现在已经整整15年。在我们准备庆贺15年为国为民辛勤劳动之际,蓦然间,我们发现自己原来不过是砧板上的肉,随时可能被剁烂。

按照公盟被税务部门罚款的情况,我们大概会被罚款数千万。如果文化执法部门来我们办公室,我们印刷的教育资料和读本大概需要用卡车来装。这些工作基本来自国际善款。政府不为我们庆功和嘉奖,而是来法办,是谁的决定?道德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