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刘晓原律师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h49b.html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发生后,除了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开庭消息外,国内的成都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安徽电视台对案件作了详细报道。如今,三个网民被羁押近九 个月之久了,但马尾区人民法院仍然在拖着不作一审判决。一起案情非常简单的案件,为何会搞得如此之复杂呢?到底是哪些人在背后干涉呢?请大家从媒体报道中 去找答案吧!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了,希望有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关注这起荒谬的网民诬告陷害案。也请媒体记者就这起诬告陷害案采访福建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 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

下面的视频是安徽卫视所作的报道:
http://you.video.sina.com.cn/b/29584141-1349012454.html

另附:江苏卫视关注福建网民诬陷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gqdg.html
真相30分:福建网友发贴喊冤遭跨区抓捕调查 (成都电视台的报道)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gej7.html

新华社昨天转发《人民日报    》将於今日见报的评论员文章说,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那种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司法制度的做法,注定是没有出路的。

本质不同 不能照搬

近年内地正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借鑑西方的司法体制,而中国近年的一些改革实践,如收紧覆核死刑、治理刑讯逼供、超期羈押等,也与世界的通行法治道路逐渐接轨。

不过,这篇题為《让人民群眾切实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文章指出,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在经济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在文化上是两种不同意识形态、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传统。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文章称,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立足於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那种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司法制度的做法,注定是没有出路的。

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

人民日报评论员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人民满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标准。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 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六大以来集中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

改革成果,坚定和鼓舞了改革的信心。从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到治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司法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新进步;从规范自由裁量权,到 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听证制度,到加强执法监督,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克服;从改革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到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到完善人民 法庭工作机制,“执行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得到逐步缓解;从改革诉讼收费办法,到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解 决贫困群众权益保护问题有了新进展;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有力保障,因“利益驱动”的乱作为现象明显减少。从这些新进展和 变化中,人民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

让人民满意,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越来越多 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期待通过法治渠道来解决。而我们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显现,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从人民最满意的事 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

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中国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中国人民的权益正在得到前 所未有的保障。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在经济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在文化上是两种不同意识形态、 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立足于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坚 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那种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司法制度的做法,注定是没有出路的。

群众感受是晴雨表,群众感受是杆秤。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为人民利益而改革,获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司法体制改革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 2010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更加主动积极地支持、参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

文章过长:请前往 http://is.gd/8TqY7 阅读全文

主持人:各位,近年来由于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收入分配 不公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以及腐败泛滥现象等等,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冲突加剧,仇官、仇富心理严重。因为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法 行政、司法不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诸如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等,大规模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已经影响到了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律师代理的涉及群体性法律事务也有很多。那么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有些什么特征,律师如何办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办理这些群体性事件案件过程中 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如何进行自我保护,避免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了于建嵘教授为我们做题为《社会冲突与律师建设性作用》的演讲。大家欢迎!

于教授系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很简单。于教授的主要著作有《底层政治》、《中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和《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 评》等等,于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社会问题的研究,有很深的造诣。他将以当前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与对策为核心,与大家今天一起分享他的成果和高见, 相信于教授的演讲一定能给大家很多启发,引发深思,带来耳目一新的感受和收获。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于老师为我们讲课。


来源:http://chenguang084.blog.sohu.com/144138024.html

李庄案今日终审宣判  以伪证罪被判一年半  二审曾认罪  辩护人曝李庄在看守所被谈话

律师李庄:你们重庆违约、不讲诚信!

自曝有关部门承诺认罪就缓刑  检察院做李庄工作让其换律师  李庄案件全过程回放

    今天上午,轰动国内的北京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李庄被终审判决罪名成立,需入狱服刑一年六个月。

    而就在今天上午宣判后,李庄的辩护人独家向本报披露,在二审开庭前,李庄在看守所内曾被某部门领导“谈话”。

李庄罪名成立入狱一年六个月

    今天上午9点30分,一脸轻松表情的李庄被法警带入审判大厅。从李庄的面部表情和神态来看,他对今天的判决结果充满信心。

    宣判开始后,李庄听得非常认真,当他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的时候,顿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冲向话筒并一把抢在手里开始高喊:我在二审 的认罪是假的。是你们重庆有关部门在看守所承诺给我的,说只要我认罪就可以判缓刑。但是现在你们判了实体刑,你们不讲诚信。

    据在现场的辩护人高子程介绍,当时现场场面一度失控,多名法警控制李庄才将其重新束缚。随后,记者采访了重庆法院的审判人员,据其介绍,之所以改判李庄一年六个月,主要原因是李庄在二审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所以经过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半。

李庄称检察院找他做工作

    李庄同时在法庭上还高声披露公诉人曾到看守所找他做工作,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

    第一,   检察机关希望李庄二审认罪,态度好一些,不要给二审公诉机关难堪。

    第二,检察机关希望李庄二审更换辩护人,不要再聘请高子程和陈有西为辩护人,以减少审判环节的麻烦。

    第三是如果李庄不更换二审的辩护人,那么检察机关希望李庄可以做辩护人的工作,不要做无罪辩护,改为做罪轻辩护。

    同时李庄还在法庭上高喊:“曾经有多少先烈写过认罪书,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先烈……”

    “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

    很快,情绪激动的李庄就被法警带离了审判大厅。

辩护人披露李庄二审前“被谈话”

    就在李庄案件宣判之后,记者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其辩护人,而其辩护人独家向本报披露了李庄案件的一个重要细节,也许这个细节可以解释为什么李庄在二审开庭时突然认罪。

    据李庄的辩护人披露,在二审开庭之前,辩护人曾经于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5日两次去重庆看守所会见李庄。

    “那两次会见时,李庄的精神状态始终很好,并且高度亢奋地要求将官司打到底,要不惜一切代价,并声明哪怕是在监狱里服刑也绝对不认罪。但是当开庭时,李庄突然认罪,这使得我们几名辩护人都感到吃惊甚至是震惊。”辩护人说:“二审闭庭后,我到看守所会见李庄,问他为什么要认罪。李庄告诉我,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绝对不能说。”

    李庄的辩护人认为,这两个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上月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监11年的内地著名异见人士刘晓波日前提出上诉。其律师尚宝军称,刘晓波不服一审判决,已於12月29日向法院提出上诉。刘晓波对当局所判刑期未减去他被正式逮捕前关押的6个月时间尤為不满。

尚宝军昨日前往探监,与刘晓波会面商讨上诉事宜。尚宝军对本报表示,上诉的主要意义在於表达刘晓波的立场,重点并非能否改判或减刑,「晓波不服判决,尤其是2008年12月到09年6月一直被独立关押在昌平的一个秘密处所,但没被计算在期刑内,他认為并不合理。」按内地法律,当局需在当事人上诉后 1个半月内审结案件。

尚宝军说,会面期间向刘晓波讲述了外界对判决的反应并转述了朋友的问候。对於外界的关心,刘晓波表示感谢,虽然身在牢狱,但刘仍坚持自己的信念:「晓波说,在中国要追求民主自由,监狱是第一道门槛,现在他已迈过了这道门槛,中国的民主自由迟早会到来。」现年54岁的刘晓波因起草呼吁实施民主宪政的《零八宪章》,2008年12月被当局拘押,上月25日圣诞节被判入狱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明报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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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日重慶打黑事件發酵,從一片叫好到出現“雜音”,甚至突破了法律范疇——當然這也是慣例,每一次嚴打背后總有各方力量的角逐。“李莊案”作為打黑過程中的“衍生物”,儼然已有喧賓奪主的味道。《中青報》的批判,南方報業的敘事和各界激辯蔚為壯觀,其中陳有西律師的文章尤為可讀。此專題即以陳律師論述為主線,輔以其它文章作參。

對于《中青報》的文章,《南都周刊》主筆石扉客認為:“中青報在重慶打黑案中部分報道的表現,既侮辱了該報令人尊敬的職業傳統,也已經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我所知道的情况,是另有其他媒體也在事先已經收到了重慶警方李莊案的通稿,但唯有中青報發出來了,這就是他們的獨家……對比中青報李莊案報道和其他媒體曾經收到的華龍網重慶警方通稿,可以看出記者鄭琳的回應顯然不誠實。但不建議大家把矛頭對準該女記者個人……責任顯然應當由中青總編來承擔。以中青同人的職業素養,是不可能按照正常流程發此稿的。中青不是日法制報,也不是日人民報……據傳,陳小川任中青總編兼黨組書記,社長兼黨組副書記。總編排名在社長之前,媒體裏這個權力架構我是第一次聽說。以個人名義恭請中青一把手陳總編解釋一下李莊案報道。 中青三老之李大同已然退隱江湖,非常希望看到賀延光和盧躍剛這另外二老對此事的看法……我們不關心李莊是好人壞人,只關心程序正義。整個重慶打黑的核心問題,就是程序正義。這是我們必須要站出來阻擊的地方……我們如果退了,接下來就是更多的律師被抓,外地律師全部被趕出重慶;重慶華龍網的紅衛兵會進京揪鬥何兵;不和中青報與華龍網保持一致的媒體在重慶被封殺,記者被抓——這一切我估計不要一周時間重慶就可辦到。”

專題選文較多,行文較長,但其中自有邏輯,看官可細細品查,部分文章為求精煉,有所刪節,個別筆誤有所訂正。

必須指出的是,本編輯對于陳律師“惡意貶損中國律師整體形象,對所有到重慶辯護的律師貶低爲同小姐一樣‘人傻、錢多、快來’的圏錢者”的比喻表示嚴重抗議,性工作者不是,也不應是“貶義詞”——即便當今中國性服務不合法。但瑕不掩瑜,陳律師法律積淀深厚,行文嚴密,令人敬佩。

陳有西,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副主任,一級律師。
“重慶涉黑案”北京代理律師被批捕(節選)
褚朝新
2009-12-14  來源: 新京報
涉黑案代理律師被拘
……
昨日上午,記者獲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爲龔剛模的辯護律師,隨即多次致電李莊,但其兩個手機號碼全處于關機狀態。
下午,北京有知情人士透露,李莊已被重慶有關方面拘留。記者致電北京市律協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皮建龍,其證實已經獲知此消息,但具體情况不清楚,也未接到重慶方面的通報。
昨晚,李莊所在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也證實,李莊于12日下午5時許被拘留,但拒絕透露是重慶哪個部門拘留李莊以及李莊被拘留的原因等消息。
有知情人士介紹,李莊多次向重慶有關部門要求會見當事人,但遭到有關部門阻撓。在多次爭執和分歧後見到了當事人幷複印了部分案卷,但仍受到諸多限制,爲此李莊多次與當地有關部門發生爭吵。
該人士稱,12月3日李莊最後一次會見龔剛模時,重慶警方派出了4名警員陪同幷帶有攝像機,記錄了會見過程。該律師認爲,“可能當時重慶警方就已經盯上了李莊,帶攝像機就是爲了取證”。
新聞辦證實疑犯檢舉律師
昨晚7時許,重慶市政府新聞辦證實,12月12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因涉嫌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該辦發布的通稿稱,近日,龔剛模本人主動檢舉,幷經公安機關初步查明,李莊在渝行使辯護人職責時,違反法律規定,幫助被告與他人串供,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謊言,幷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
通報稱,李莊的行爲已觸犯了《刑法》第306條的規定。目前,重慶市檢察機關已批准對李莊執行逮捕。
昨日,參與重慶龔剛模團夥涉黑案的辯護律師朱明勇證實,原定于12月7日開庭的該案被推遲開庭,有消息稱該案12月15日開庭,作爲辯護律師,朱明勇至今未接到新的開庭通知。
李莊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多年,曾爲10餘名職務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護,幷使他們獲得無罪釋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從輕和减輕處罰。
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
陳有西
《中國青年報》記者鄭琳、莊慶鴻12月14日發表于該報的《重慶打黑驚曝辯護律師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違背基本的新聞原則,將一個事件報道寫成時政評論,對中國律師業和《律師法》肆意詆毀,對中國執業律師進行無知的不負責任的貶損,對個別律師的行爲進行渲染和誇大,對一宗尚沒有經過司法審判定性的事件先進行媒體審判和媒體定性,充滿了對現代法治意識的無知和偏見,嚴重詆毀中國律師業的形象,應當進行嚴肅的澄清。
第一,官氣十足,媒體定罪,未審先判,將涉嫌犯罪定性爲已經犯罪。
該文稱:“12月13日,“律師造假門”始作俑者李莊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一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嘩衆取寵迎合網絡熱門手法杜撰出一個“律師造假門”。“批准逮捕”只是尚無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這個律師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對被告進行合法幫助,還是在造假,按中國今天的司法制度,幷不是由公安和檢察院說了算。這兩個機關沒有確定權力。所謂“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獨家報道,只是該報自己在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聯合辦案組的授意故意透露,幷沒有其它的媒體“急速曝光”,這明顯是虛假報道手法用語。本文所稱“造假”,是指製造假的證據。由于律師的法律幫助,被告明白後,改變原有對事實的認識和口供,是每個刑事案件都會發生的。如果重慶警、檢是以此爲據定性,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那這個案件最終肯定是個錯案,李莊無法定罪。因爲《刑法》306條的含義“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的“幫助僞證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這種口供的改變。這是記者受辦案機關舊觀念影響的基本法律常識的錯誤。
該文還稱:“李莊,48歲,混迹律師界十餘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注重“身價”的李莊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夥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對一個執行辯護職務的律師,在沒有司法定性前,這個記者很無知地已經對他定性爲是“混迹律師界十餘年”,是“爲撈錢”,是“有背景”。已經將其媒體批判爲一個混混。
第二,以偏概全,惡意貶損中國律師整體形象,對所有到重慶辯護的律師貶低爲同小姐一樣“人傻、錢多、快來”的圏錢者。
該文稱:欣喜之余,李莊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够黑,人傻,錢多,速來!”“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政法幹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重慶打黑除惡一系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到重慶代理涉黑訴訟”一時成律師界熱門。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雲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潜規則”的機會。”將有一萬六千多律師的北京律師群體,描繪成一群如蠅逐臭的唯利是圖者。對中國律師業既無知又妄加評論,認爲律師爲保護被告基本權利的工作,都是爲了撈錢。
第三,全面否定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稱95%刑事辯護是無用的。暗示中國百姓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是受“第二次傷害”,化冤枉錢。甚至稱律師是“國家和民衆的灾難”。
該文稱:“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也就是95%是敗訴。“面對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投入,有多少律師在說明敗訴原因之余會對當事人說‘對不起’?當事人有苦難言,實際上造成了‘第二次傷害’。律師的尷尬作爲和濫用‘潜規則’,所造成的灾難全由國家和民衆來承受。”
刑事辯護的勝訴率,是這個記者和新聞來源者的十分荒謬的“發明”。可以負責地說,“刑事敗訴率”,是這位無知記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國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國律協、國家統計局,從來沒有這種數據統計和所謂的“資料”。因爲“勝訴率”是有多種參數影響的抽象概念,根本無法統計。刑事辯護的功能,是保護被告作爲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人類文明的重要進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錯案發生。這位記者和新聞提供人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封建社會。以死刑案爲例,殺錯一個都不行,如果按這種“比例法”,難道殺錯5%都是可以的?這位記者知道中國一年有多少死刑嗎?95%敗訴,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敗訴,那麽排除情節、减輕情節和幫助法庭準確定罪量刑,難道就是無效辯護?有罪判决責任就是律師?佘祥林冤案是誰造成的?聶樹斌是誰錯殺的?難道要律師說對不起?說律師辯護是“第二次傷害”,象土改一樣抓起來不用審判就槍决,象文革一樣不經審判就定國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內奸大工賊,看來是這位記者期望的。說律師“所造成的灾難全由國家和民衆來承受。”不用說法律水平,這位記者的現代人文意識,連中學生都不如。這樣的文章,中青報能够出籠,確實體現了中青報的墮落。
第四,違法透露偵查內幕,將偵查觀點渲染成定性事實。充滿有罪推定的“專政觀念”。
《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權不受侵犯,會見不被監視。但是,從這位記者的報道中,李莊律師辦案中受監視的迹象非常明顯。該文說:“其實,在龔剛模按響報警鈴之前,律師李莊等人違法操作、妨礙正常司法的行爲已引起相關部門的警覺,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看守所依法作了詳細記載。”看守所無權監視律師,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工作。這個“相關部門”已經是直接違法的行爲,被這位記者報道成正面行爲。
爲了塗黑律師,這位記者違反法律規定,將偵查內幕未經審判大量公開。稱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種醒悟,是檢舉立功。將其未質證也無法去澄清核實的口供,進行所謂的“公開”:“龔剛模說,李莊爲我打官司就是爲了錢,最終處理結果還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贏,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僞證,倒黴的還是我自己!”說律師引誘要被告翻供:“李莊在第二次會見中對龔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來,你肯定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誇張地演示出來,以刑訊逼供爲由否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口供。同時,李莊還編造了一大堆細節,要求龔剛模在法庭說: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編的,因爲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莊用威脅口吻告訴龔剛模:如果依照刑訊逼供所說的筆錄就得槍斃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對專案民警,龔剛模發泄般吐露幾天來煎熬著他的秘密:他妻子從北京請來了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馬曉軍。在與李、馬二人的前後3次會面中,李莊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
這位記者不明白,他這樣單方報道時,李莊和龔剛模都關在裏面,喪失了正常的話語權,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質證和辯駁。這種報道是“專政報道”的常用手法,是違背基本的新聞公允原則的。被告口供,特別是檢舉立功材料,是偵查機密,偵查人員無權在開庭前透露,連律師都無權透露,記者怎麽可以這樣泄露報道?誰知道龔是不是這樣說、有沒有說過、是什麽樣的情况下說、其動機又是什麽?這種“曝光”,除了證明辦案機關急于定性和引導社會輿論的慫恿和授意外,這兩位記者的身份和意圖,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將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聯合辦案,視爲正確做法,是非觀念混淆,對公檢法聯合辦案對付毫無防衛能力的律師,進行正面鼓吹。
該文稱: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
我國 《憲法》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檢察、法院依法獨立檢察、審判,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干預。法院都介入“聯合”,還要走審判程序幹什麽?這是中國法治的倒退和舊法觀念的回潮。自從中央政法委宣布結束“嚴打”進入常態後,“公檢法聯合辦案”已經是明確不允許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約,各自發揮職能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的刑事偵查分工,僞證罪是公安獨立偵查。重慶的案件,公開宣稱“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來調查兩個律師的幫助僞證問題,是不是太小題大作了?充分體現了一種非常態和不依法辦事的現象。把依法辯護的律師視爲阻撓打黑的惡勢力,用對付黑社會的手法來對付律師,這兩位記者不以爲非,反而津津樂道。
第六,非議詆毀和否定全國人大新立法的《律師法》,爲一些落後的舊法觀念招魂。
該文爲了否定律師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認爲全國人大已經通過、國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師法》是不合時宜的,影響了重慶打黑。他們說:“李莊現象”泛濫的背後,是“潜規則”還有其存在與蔓延的空間,一種原因是我國《律師法》相對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對滯後。”這種論調,是立法爭論中一些淘汰舊觀點的泛起,也是《律師法》通過後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師權利嚴重被擱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過程的人都清楚,我國現《律師法》已經是非常保守的一種定位,同中國已經加入公開承諾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還有不少距離。而該文借重慶“打黑”之機,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後觀念,非議少得可憐的律師法中的些許進步。
第七,將法律規定的律師正常法律幫助工作,理解爲幫助翻供,將律師正常調查,理解爲串供。誤導刑事訴訟基本常識。
從報道所稱,李莊等律師介入本案是審判階段。該階段偵查已經完畢,口供證據已經固定,法庭上怎麽說,都不可能影響已經固定好的筆錄。審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對這些口供進行質證核實,還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質證時都會有同意、確認、糾正、澄清、辯解、否定。這些都是庭審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審的意義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構成僞證。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就是要對控方證據進行核實,對各被告口供,向被告進行核實鑒別。對律師將進行的的證據調查思路、已經取到的證據、證據的證明內容、證據的綫索,向被告進行一一詢問,包括告知已經有的證據中的矛盾和證明力。一些公安機關濫用權力,審判階段還監視律師,不讓其向被告核對和告知,這是違法的、侵越辯護權的。這位記者盲從了這些違法觀念,以爲這是“串供”。該文說:“李莊在首次會見龔剛模的過程中,即向龔剛模宣讀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材料,特別是宣讀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筆錄,同時還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訴了龔剛模。”他不知道此時偵查早已結束,律師這樣做是合法的。但經過他的這種報道,給社會上包括一些偵查機關産生一種誤導,以爲這真是一種僞證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師審查定罪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這位不懂刑事辯護的記者非議,按控方觀點指責和辯解說:“但是經過司法調查(該記者對何爲司法亦沒有搞懂,將刑事偵查說成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說法不攻自破。”“爲設置更多障礙,李莊不斷炮製出新的質疑,如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複印件,與擬在法庭舉示的證據內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移送主要證據範圍的規定;而筆錄雷同系多位偵查員在不同時間對龔進行訊問,其內容不可避免會出現相同或相似。”把律師正常的履行職責行爲,檢察院的不嚴格按刑訴法、律師法保障律師閱卷權的行爲,編排成是律師在刁難檢察院,幷進一步認爲是一種僞證、撈錢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師“撈錢”,閉口不談有無合同、有無私下收費,渲染律師都在唯利是圖。
該文中多處反復渲染律師的大規模“撈錢”。是煽動社會敵視律師的“最有殺傷力”的一招。在其報道中,沒有一個到重慶的律師不在巧取豪奪。不交待有沒有協商和合同依據,當事人自願還是被要挾、被騙。報道稱:“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莊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李莊代表“打撈隊”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後兌現。”如果此說如實,李莊涉嫌的就不是幫助僞證罪。而是違反執業紀律、違反律師法的行爲,應當受行政處罰和懲戒。如果虛構事實騙錢,還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這篇報道沒有交待這些費用是辯護費還是其他代理費,是律師提出還是家屬自願,是進律師所的帳還是自落腰包。而是籠統地用譏諷口吻說:“迫于無奈,龔雲飛又托人再次給李莊的賬戶“裝”了100萬元。”好象律師收錢就是犯罪。重慶案件中,律師和“錢”似乎結下不解之緣,如沸沸揚揚的女律師和法官勾結進帳4千萬之類。我們不排除律師隊伍中確有唯利是圖者,嚴重違規高標準收費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國的律師都在不顧公義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師塗抹成比黑社會還壞。這種無知和偏見,在一個中央的青年大報上出現,體現了中國現階段法治意識的倒退和觀念的混亂。中國青年報如果是一份有責任感的報紙,應當鄭重向全國律師界公開道歉。(12月14日)
初步可判定李莊無罪
陳有西
2009-12-16
今天見到了《中國青年報》記者再次報道的重慶警方認定的李莊“幫助僞證”的四個情節。我逐條審查了其行爲和《刑法》306條的構成要件,初步可以認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莊無罪。重慶警方早日放人會更主動些。
無罪的分析,其實我《中青報奇文批判》中已經都點到了,因爲該報的前文已經透露了警方的指控立案的依據。只是今天的報道他們說得更詳細了,可以針對性地分析。
從他們公布的事實看,李莊案已經不單是對某個律師或者“撈錢”的反感惹禍,而是對《刑事訴訟法》中律師執業規範、執業權利基本概念的長期誤解和混亂。這個問題不解决,對中國律師的危險,不會只在重慶。
試析如下:
第一、律師有權在審判階段向被告宣讀其他被告的筆錄。
[中青報]第一是“向龔剛模宣讀同案犯筆錄”。據警方調查,李莊在11月24日會見龔剛模時,“將兩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念給龔聽。”11月26日會見中,李莊告訴龔剛模,其被指控的一些罪行,“其他嫌疑人在交代材料中幷未提到你。”據警方調查,李莊在12月4日會見時幫龔與其妻串證。其間李莊曾說:“我想讓你老婆出庭給你作個證,證明你不是黑社會。你要配合她說。”
[評析]公安機關這一觀點是違反刑訴法的一種誤解。律師在開庭前會見被告,可以向被告宣讀其本人原先的口供、同案其他人的口供、其他的律師已經調查到的證據,進行事實核對和鑒別,從而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斷,作出有罪還是無罪、認定還是否定、確認某情節還是否認某情節的辯護思路,决定是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是無罪辯護還是從輕辯護,寫出辯護詞。如果不進行這一程序,律師無法上庭辯護。因爲公權力偵查三個月半年,是單方對被告,幷無律師在場;律師不核實就匆忙上庭,無法履行辯護職責。法庭上是法官駕馭審判,可以隨時打斷,不可能由律師自由、充分、全面地向被告進行核實詢問,只有事先進行。所有辦刑事案的負責任的律師,這個工作都是必須做的。根本不違規,更談不上犯罪。
進入審判階段,偵查已經結束。所有指控證據已經固定,被告本人法庭上怎麽說,只是一種法庭展示,已經影響不了原先的證據,除非原先的證據是虛假的刑訊形成的。如果其法庭翻供被法庭接受,說明其原口供是虛假的;如果法庭認爲翻供不可信,就會采納原供。因此,律師核對只會影響被告庭供,而不會影響全案判斷。
第二、律師告知被告法庭上應當如何陳述,回答還是不回答某一問題的詢問,是基本的辯護職能的組成部分。不違反法律。
[中青報]第二是“教唆龔剛模翻供”。據警方調查,12月4日,李莊會見龔剛模時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說不知道,“就三個字完了,別的不要多說。”警方有關人士透露,調查中還瞭解到,在11月24日“李莊明確告訴龔剛模,把故意殺人案的起因和動機推給樊奇杭。”
[評析]律師是被告接受審判時,國家法律設定的在强大的公權力對面保護其應有權利的唯一的力量。人類要設計律師制度,就是要律師幫助沒有專業法律知識的被告,在喪失自由、被限制活動能力、接受審判時能够準確表達,不會被誤導,不會被控方裝進發問的圈套。因此,律師指導被告法庭表現,如何回答,是其基本責任之一,否則我們不必要設立律師制度,職權主義審判抓起來不用審判就可以定罪。說“把故意殺人案的起因和動機推給樊奇杭”,這句話是否屬實待查明。如果有,這是違規的。按照李莊的執業水平,一般不可能會這樣去指導。這個說法是怎麽來的?一種可能是監視錄像錄音,如果有,看守所是違法的;另一來源就是被告向公安的“檢舉”,這是根本不可信的。但是,即便李莊這樣說了,也只構成執業紀律的違規,不構成犯罪。《律師法》規定律師爲了被告利益有權保密不檢舉其犯罪,在傳統觀念中這就是包庇罪,但現在這不是是律師權利,還是責任,必須保密。律師給被告指導不構成犯罪。
第三、要被告法庭上指控刑訊逼供,不可能構成幫助僞證罪。
[中青報]第三是,“唆使龔剛模謊稱被刑訊逼供”。
[評析]《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偵查違法行爲有控告權,律師有幫助控告的責任。在打黑偵查中的刑訊逼供,是普遍現象。僅憑警方自己的說法,就稱律師“唆使”,是“謊稱”,說沒有“刑訊逼供”,這是一種專橫和幼稚。有沒有刑訊逼供,只有到法庭上去辯明。在被告都還沒有開庭前,就說律師指導控告是犯罪,是一種“專政”强權觀念。把被告已經先認定爲罪犯了。把警察違法行爲已經天然豁免了。
第四、“教唆被告配合其擾亂庭審秩序”是警方非常混亂的概念,同幫助僞證罪更不搭邊
[中青報]第四是,“教唆龔剛模配合其擾亂庭審秩序”。據警方調查發現,在兩次會見中,李莊對龔剛模說,他會在開庭時提出休庭,鑒定龔的傷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納,我就當庭離開,讓法院開不成庭。按規定來說法庭會要求你3天以內另行委托律師,如果不委托法庭就爲你指定律師。你要記得一點,堅持只要我給你辯護,法院就開不了庭。”
[評析]律師申請休庭,是法定權利。被告要不要更換律師,也是法定權利。將法定權利告知被告,讓被告在高壓的環境下不被誤導和屈服,同律師配合好,迫使法庭按符合《刑訴法》的規定開庭,是一個有經驗的律師,面對不正常環境工的審判中,應當而且必須事先同被告溝通的辦案方法。律候和被告有沒有違法擾亂法庭秩序,只有事實發生了才可以作出認定,再來决定該不該追究。現在的這種指控,是根本不懂辯護的偵查一方的門戶之見。如果這幾個警察是從律師出身的,就不會如此外行而對李莊産生這樣的成見。需要說明的是,這樣的情緒不是重慶特産,是全國現在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普遍看法,對阻斷其習慣辦案走向的,就理解爲“違法律師”,是犯罪,說到底還是“公權天然正義論”。
第五,李莊行爲不符合“辯護人僞造證據罪”構成要件。
從上述的四點,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李莊律師不構成刑法306條的“幫助僞證罪”。《刑法》306條原文是“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徒刑。”因此。規制的行爲對象其實有三種,一種是律師本人毀證僞造證據;一種是幫助被告人毀證;一種是引誘證人僞證。三者犯罪特徵不重合。對被告的幫助僞證,只有毀滅僞造證據才構成,是對有形的證據的改變,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變。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沒有說改變其口供的律師影響也是犯罪;影響言辭的僞證行爲,只限證于證人的範圍。不是對被告。是指“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因此,這三種的犯罪特徵和犯罪構成要件不重合。“幫助僞證罪”,根本不包括影響被告本人口供的改變。這是重慶公安機關、“聯合調查組”沒有準確理解《刑法》306條,再加上對阻撓其“嚴打”的律師的偏見和敵視,導致的一個錯誤定性。
如上所言,這種概念的混亂,其實在中國現在的公安機關、看守所、檢察機關中普遍存在。這個問題不搞明白,將嚴重危害中國刑事辯護的全局,會産生更多的“鶏同鴨講”的誤解和錯案。全國的刑法學家、刑事律師、公安、檢察機關的法制人員,都有義務研究這個問題,廓清一些基本概念的界限。而不要直接牽扯到對整個重慶打黑的肯定或者否定,搞“以群劃綫”,“以地劃綫”,讓門戶之見掩蓋真正的問題要害所在。
斷裂中的重慶打黑
長平

打黑還是黑打?重慶的行動一直存在爭議。其中最響亮的質疑聲來自代理律師,通過他們的抗議,公衆瞭解到犯罪嫌疑人權利未能得到保障,比如會見律師時必須有警員陪同、公檢法聯合執法、未經審判就搞出打黑成果展等等。

最近北京律師李莊被重慶警方抓捕,幷經《中國青年報》發表通訊稿,把這場爭論擴大到律師和記者的職業操守,事情更加撲朔迷離。打黑之初,重慶方面本來希望事情簡單化,警方雷厲風行抓人,法院三五兩下斷案,媒體异口同聲報道,民衆奔走相告叫好。但是,在過去的經驗面前,目前的社會已經變得複雜了。
首先是多年的“依法治國”口號,讓律師有了宣揚法律理性的機會。他們有的出于對專業的信仰,有的出于對生意的興趣,都對警方的行動挑三揀四,抱持法律規章,呼籲程序正義。
但是法治觀念幷沒有那麽深入人心,更沒有深入制度設計,所以在一些官員看來,律師的做法幾乎就是在搗蛋。在不少民衆的理解中,律師爲壞人辯護,與其相信法律精神,不如相信見利忘義。
官員的立場有些過時,但民衆又未必不對。現實所支持的,往往不是固守法律的好律師,而是功夫在法律之外的壞律師。勾結權勢,行賄法官,敲詐當事人,成爲一些律師的日常工作。
李莊律師是否犯罪,我不得而知。但是,毫無疑問的是,這些傳言成爲重慶警方抓捕他的背景。重慶方面顯然認爲,有了這些背景,他們的行動就有了更加廣闊的道義基礎。他們不僅爲重慶市民掃黑,還爲北京律師界清污。
律師所呼籲或者利用的程序問題,現在套到了律師本人身上。北京律師協會和一些律師個人出面,指出抓捕李莊律師的重慶警方是利益相關人,要求异地辦案。重慶方面擺出的架勢,則讓很多律師都認爲,大概他們在實體方面掌握了確鑿的證據。
同時被捲入這潭渾水的,還有《中國青年報》及其記者鄭琳。李莊涉案之後,該報迅速發表了一則較長的通訊,生動地描述了這個律師的醜陋嘴臉。始料未及的是,很多人從報道中看出了記者和媒體的嘴臉。
這則報道堆砌大量形容詞,主觀傾向明顯,甚至聲嘶力竭,被指爲“文革”腔調。從專業上看,它是典型的“黃色小報”體寫作,用危言聳聽的描述來吸引讀者。這種寫作如何成爲“文革”性質政治宣傳的偏好,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事實是,各地的警方的通訊員,多半愛好這種文體。
重慶警方甚至準備了兩份通稿,供媒體選用。“通稿”有兩種,一種來自新聞通訊社,如新華社、美聯社等,一種來自當事機構自己的炮製。對于前者,媒體可以具名刊登,也可以視爲資料。對于後者,媒體只能視爲資料。但是中國媒體往往面臨兩個問題,一是經常被要求只能使用“通稿”,二是記者直接將通稿據爲己有,等于造假。
很不幸的是,《中國青年報》記者鄭琳不僅以自己的名義剽竊了這篇“通稿”,而且在遭到質疑之後,還發表博客宣稱自己經過多番采訪,掌握了完整的證據鏈。她沒有料到的是,第二天《新京報》披露了重慶警方的“通稿”製作。
如果我們多一點耐心的話,就可以從中看出社會轉型期的斷裂現象。運動式打黑依舊可行,但是歡呼之中也有很强的雜音;律師指責官方,官方反控律師,用意都在法律之外,又都宣稱依法行事;新聞媒體充當宣傳工具的同時,遭到了專業主義的阻擊。
很多圍觀群衆幷沒有這樣的耐心,他們更樂于用一句“全都是狗咬狗”來概括。令人擔憂的是,在認同了這樣的邏輯之後,“鐵腕”就成爲一種追求——據上海一個本地網站的最新調查,有92.7%的白領希望上海市長是薄熙來。
“條子”打黑
石扉客
此番重慶唱紅打黑,萬衆矚目,衆說紛紜。其波密雲詭之處,頗有令人有一唱三嘆之感。讓我不由得想起3年前采訪過的一起與打黑有關的舊案。
該案案發地是豫南某縣,雖是個小小縣城,却是個貨真價實的古城,《左傳》裏“鄭伯克段于鄢”裏面的“鄢”就是在這裏。
其時我在某中央媒體扛活,接到該案綫人的電話後就趕到現場,與之悄悄取得聯繫後就潜伏下來。綫人是該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四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副大隊長,另外三個是大隊副手下的探長。
該案案情幷不複雜,2004年該地公安局組織了一次打黑,大隊副和他的三個手下在打黑行動中抓獲了嫌犯曹某。不料到該年9月,這四個警察突然被當地縣檢察院立案偵查,案由是涉嫌在訊問中對曹某刑訊逼供。大隊副的兩名手下隨即被刑拘,他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察也被傳喚數次。一年後,這兩名被刑拘的警察被判刑訊逼供罪名成立,但因“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有意思的是,庭審中,四名警察均稱自己無辜,是依法打黑却被黑社會勾結保護傘報復。這幾名警察反過來指控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爲由偵查該案時,曾對他們刑訊逼供。
這個幷不複雜的案情,纏繞的核心即在兩個“刑訊逼供”上:一是警察打黑時有無刑訊逼供,二是檢察院查辦警察時有無刑訊逼供。
關于前者,調查起來幷沒多大難度,鑒定結論和入監體檢筆錄都證實曹某雙手確有傷痕,不過是說法不一而已。按檢察院案卷裏的口供,曹某是被幾個警察用一根鐵棍倒吊起來,施以當地被稱爲“烤全羊”的酷刑。按照幾個警察的說法,那是給曹某戴銬時對方掙扎拒捕而造成的。
說實話,以我的經驗,這類案子很難說警察完全沒有責任。但幾個當事警察都覺十分憋屈。陪同我們前去刑警大隊采訪的縣真理部副部長,被一個當事警察當做縣委領導,十分激動地哭訴了一番。這位副部長也和我們一樣好奇于事實真相,最後憋不住悄悄去問刑警大隊一位領導,手下到底有沒有對曹某動手。那個領導是副部長的同學,自然也不瞞他,情緒激動地說:“要說一點點手都沒動,那不可能!要像檢察院說的那樣,那也不中!”
前者事情基本很清楚了,現在的問題是後者。我發現幾個警察哭訴的所謂被檢察院刑訊逼供,當然幷不是也被檢察院“烤全羊”了,主要是指被超期羈押,即其中兩個警察被檢察院傳喚時在審訊室裏呆了50餘個小時,遠超出傳喚的法定最長時間12個小時。
這個問題上檢察長很委屈,說他們在12小時內去公安局辦刑拘證時(按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可做出拘留决定,刑拘執行權在公安局),公安局故意拖延了2天,還打了個“情况說明”的條子表示“由此造成的超時責任,由公安局自負”。
我又去問這個打條子的局長,局長承認打條子是緩兵之計,因爲“實在不想讓自己的人進拘留所”,至于條子裏面承諾的責任自負,他笑眯眯地說:“我不讓你拘留你就不拘留?我說的話不代表法律啊,任何人都不能以言代法嘛!”
根據我以往的經驗,只要沒造成惡性後果(如當事人重傷或死亡等),一般輕微的刑訊逼供案件,基本都是常見的小CASE,在司法實務中被查辦的可能性極低。很奇怪這四個警察怎麽就會如此倒黴?若說當地檢察機關明察秋毫,執法如山,似乎又有點把自己裝外賓。這個問題上,局長和檢察長都微笑不語,“不好說太細”。
謎底在臨走前的飯局上揭開了。當地政法委書記爲了說服我們放弃對該案的報道,暗示我此案他們是接到高層批示,必須查處那幾個警察。我表示不信,區區一個被銬傷的嫌犯,幾個連股級都算不上的小警察,怎麽會進入如此高級別領導的視野呢?
書記急了,當場讓秘書拿來批示複印件。我定睛一看,始知不假。原來此事是通過某央媒轉送紀委渠道,最後到達這位中央領導案頭。該批件上的確有這位大領導的批示,雲要立即查處如何如何。批件上明晃晃地蓋著“XX同志辦公室第XX號批示”的長方形戳。
我心裏暗嘆開眼了,做了這麽多年司法報道,還是第一次看到常委級的批示“真身”,原來和正經下發的紅頭文件一樣,還有帶文號的戳。這也是一張條子啊,不過是含金量十足的大條子。
該案最終還是沒能扳過來,二審維持了原判。當事警察雖然不用坐牢,但公職是肯定沒有了,于是進入了浩浩蕩蕩的上訪大軍。記得最後打給我的一個電話裏,他們描述自己去上訪時,因爲總是一副氣宇軒昂的警察氣質,常常被其他上訪的人當做是來解决問題的幹部團團圍住,頗令他們心酸。
一晃幾年過去了,該案想必早已經塵埃落定。這個打黑與被黑打,其實打的不是黑,打打黑的也不是黑。是條子,小條子背後的大條子。我想他們其實心裏也知道,無論是訴訟還是上訪,問題根本解决不了,除非他們也拿到了更大的條子。(見本周南都周刊記者生涯專欄)
律師不是政客,無需顧大局(節選)
王建勛
2009年12月20日 東方早報
……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慶市司法局局長林育均在重慶“主城九區律師工作座談會”上說:“在當前的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重慶律師必須顧大局、講誠信、守紀律、重操守。”幷强調“重慶律師要增强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12月19日《南方都市報》)
……今年8月,某官員就已經講過類似的話,要求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從法理上講,從我國的《憲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上講,這樣的要求完全誤解和扭曲了律師的角色,把律師當成了政客或者官僚,當成了利益政治(而非“原則政治”)的附庸,當成了權力的幫凶,背離了法治精神和人權保護原則。我們的《憲法》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第三十三條)。……保障公民的人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允許公民聘請律師爲自己辯護,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公民這種聘請律師爲自己辯護的權利,在三大訴訟法中都有規定,不得受到侵犯。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二條)。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同上)。在這裏,律師的角色定位很明確,他們是“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不是“爲政治提供服務的人”。他們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是維護“政府官員的權力”;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不是維護“紀律的恣意推行”;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不是維護“戕害公平正義的大局”。
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只需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法》第三條),不應當“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如果要求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那“憲法、法律、律師職業道德”該放在什麽樣的位置上?難道“政治”、“大局”和“紀律”高于憲法和法律?從法理上講,憲法可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呀!難道還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政治”、“大局”和“紀律”?
也許有人會說,人家所說的“政治”、“大局”和“紀律”與“憲法和法律”是一致的……從語義學上講,“政治”、“大局”和“紀律”與“憲法和法律”在含義上是差別很大的,硬說它們一致恐怕有悖定義的規則,導致奧威爾在《一九八四》中所揭示的那種對語言的濫用。
退一步講,即便要求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的做法有一定道理,也根本無法公正地實施。誰能說清楚這條“清規戒律”的含義究竟是什麽?律師需要講“什麽樣的政治”,什麽才是“政治”?律師需要顧“什麽樣的大局”?什麽才是“大局”?律師需要守“什麽樣的紀律”?什麽才是“紀律”?
……含混模糊的口號根本不適用于法律領域,根本無法要求一個律師去遵守,因爲法律領域裏講求確定性,只有具有相對確定含義的規則,律師才能遵守。這正是法治的基本要義之一,否則就要淪爲人治——一種喜怒無常的治理模式……在那樣的社會裏,哪怕一個擁有很高權力的人也無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權利。
法治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律師是推動法治和保護人權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群體,甚至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沒有律師這個群體,就沒有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就沒有對人權的有效保護。現代公民所擁有的所有基本權利,幾乎都是律師堅持不懈地幫助當事人爭取來的。憑藉自己的專業知識,律師既捍衛了當事人的權利,又促進了整個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對于這樣一個群體,公權力機關和社會各界都應當呵護和尊重,應當捍衛他們神聖和高貴的辯護權利。
然而,不幸的是,近幾年來,在我們這個社會裏,律師的辯護權利屢遭侵犯,甚至出現了一些律師因正當行使辯護權而被治罪的案例。一些政府官員仍用陳舊的眼光看待律師,把律師看成自己權力的敵人,想方設法刁難和壓制律師。這種錯誤的態度和做法不僅違反了憲法和法律,而且阻礙了法治的進程。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重慶國宣傳部官員:爲文强無罪辯護就是吃屎
石扉客
石按:這封信貌似文質彬彬,實則殺氣騰騰,重點是警告北京律師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爲文强辯護不要貪財,律師費最好老老實實捐出來;二是不得做無罪辯護,否則就是吃屎長大的;三是不要利欲熏心,李莊就是前車之鑒。
這封信的作者,自稱是一位普通的重慶市民,按照他博客的簡介,可是相當不普通——“夏昌銘,男,漢族,1975年7月生,湖南辰溪人,現就職于重慶市綦江縣委宣傳部”。
到夏宣傳的博客去參觀了一下,近期所發博文目錄如下。看來夏宣傳對北京律師還算是客氣的,對重慶國境內的周立太律師,就早已直斥爲“一身騷的周立太”了。(圍觀從速,鏈接見:http://blog.tianya.cn/blogger/archives.asp?idWriter=140867&Key=767776322&BlogID=879424
2009-12-17 星期四(Thursday) 晴
异地偵辦就能“撈出”李莊?
2009-12-17 星期四(Thursday) 晴
李莊劣迹竟然無記錄,北京律協在幹啥?
2009-12-15 星期二(Tuesday) 晴
如果讓我爲文强辯護
2009-12-1 星期二(Tuesday) 晴
涉黃互聯網接入服務商實乃當代白骨精
2009-11-9 星期一(Monday) 晴
渝運和冠忠,血的教訓怎麽還不能讓你們警醒?
2009-10-23 星期五(Friday) 晴
一身騷的周立太究竟偷吃羊肉沒有?
如果讓我爲文强辯護
——致楊礦生的一封信
尊敬的楊律師:
鄙人從新聞媒體上獲知,你已經接受文强親屬的委托,擔任被重慶人視爲當地黑惡勢力最大保護傘文强的辯護律師。相信文强親屬選擇委托你,定是經過反復比較確定的,也相信你接受這樣的委托,定是經過深思熟慮慎重决定的。作爲中國的一個普通公民,我尊重你作爲一名中國律師的法定權利,當文强的辯護律師;作爲重慶的一名普通市民,我也歡迎你來到重慶的法庭上,充分發揮出你的聰明才智,貢獻出一個經典的辯護實例。
但是,我相信你也知道,選擇給文强辯護,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刑事辯護。它涉及到重慶當前正在迅猛推進的打黑除惡工作,它涉及到重慶市最大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它涉及到重慶3200萬市民的感受,更涉及到海內外無數關注這一案件人們的評判。你可能會有所顧慮,或許還會有更多的考慮,這都是難免的,因爲你不僅僅是一名知名律師,你更是一名普通的人。
楊律師,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是,如果我是你,如果讓我來爲文强辯護,我絕不會考慮更多複雜的事情,我寧願把這個案子看得更簡單,我就依照法律,結合我的辯護經驗,該怎麽辯護就怎麽辯護。當然,文强親屬應該給我的委托費用,我還是要堅决收下的,而且按照能够收取的最高標準收取。誰叫文强是重慶黑惡勢力的最大保護傘呢?誰叫文强涉及這麽多罪名呢?誰叫他們挑來挑去委托我呢?至于收了這委托費後的用處,除了應該上交給國家的稅費和其他必須開支外,就統統捐獻給貧困山區的孩子們讀書,證明我爲文强辯護,絕不是爲了錢財。
如果我爲文强辯護,看了司法機關提出文强涉嫌的那些罪名,可能要爲他做無罪辯護也是掩耳盜鈴啊,所以,我絕不提無罪釋放這些連我自己也不相信的詞語,否則,大街小巷的市民也會笑掉大牙,也會說我這個律師是吃屎的。因此,我爲他辯護的重點,就是儘量爲他减輕罪責,不過,這個也得看證據,比如,文强是不是主動退還贓款,是不是主動交待一些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情形,是不是主動檢舉揭發一些涉黑官員。當然,一些與文强沒有關係的罪名,也是要爲他辯護去掉的,文强儘管可能罪行重大,但是他仍然是中國公民,仍然需要法律客觀公正地對待。
當然,前面我說了,我只是一名普通的重慶市民,不是楊律師那樣專業的律師,所以在法律知識、辯護技巧方面難以說得精確,在此嘮叨一番,無非是想給楊律師在爲文强辯護時一個參考。就在我寫此信的時候,又獲知來自北京的知名律師李莊在爲重慶涉黑重點人物龔剛模辯護過程中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幹起了違法勾當,終于 “馬失前蹄”,爲世人所不齒。鄙人在此再囉嗦一句,請楊律師好自爲之、引以爲戒,切莫利欲熏心,弄不好毀了自己名聲不說,一旦深陷進去,那就萬劫不復了!
最後,願楊律師做好心理和答辯的充分準備,爲我們獻上一道辯護盛宴。
一名普通的重慶市民 夏昌銘
2009年12月15日
重慶打黑,律師不顧大局是不是就要步李莊後塵?(節選)
陸英九
2009-12-23  南方都市報
……重慶風格就是不怕爭議,不懼輿論。中國幹部們喜歡用的辯證法是“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但重慶不同,重慶是直綫式前進,直綫式上升。以打黑來說,從黑社會打到黑官員,最近又打黑律師。有媒體報道說:代理涉黑案的多名律師質疑,李莊與龔剛模有三次會見,第三次有四個警察,還帶了攝像機,在這種情况下李莊仍然實施串供行爲,他怎麽做到的?而在場警方爲何沒有發現,進而制止?爲何看守所沒有報告,陪同警察也沒報告,這種情况下,“結果却是被告人跳出來把自己辯護人咬了,不離奇嗎?”而且最離奇的是指控李莊以眨眼方式指使龔作僞證。有網友寫詩《眼睛眨巴罪》:“重慶響驚雷,民衆皆敬畏,忽又抓律師,真叫人崩潰,罪行有數條,教唆多收費,一條最離奇,眼睛眨巴罪,人就會眨眼,不眨是另類,法庭莫眨眼,以免犯忌諱,眨眼是暗示,被告心領會,馬上就翻供,法官好難爲,所以抓律師,官大不怕誰,殺鶏給猴看,敲山震虎威,辯護律師們,早已魂魄飛,緊跟大青天,千萬別作對。”
“律師造假門”之後一眨眼工夫,新上任的重慶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林育均就對重慶律師提出要求:在當前的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重慶律師必須顧大局,要增强政治意識。林局長既然承認律師是自由職業,爲什麽要顧大局?是不是每個公民都必須顧大局?不顧大局是不是就要步李莊後塵?重慶律師不是可以改名叫“重慶律詩”(就是用法律唱贊美詩的人)?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什麽是大局?誰來規定大局的內涵?如果一把手定大局,全民都必須顧大局,還要法律幹什麽?刑法各類罪名都取消只設一個罪名“不顧大局罪”,凡事都以顧大局不顧大局的標準來判別不就完了?按照這個標準黎强案就不用爲難地“擇日宣判”而直接以參與出租車罷運破壞大局判處死刑不就得了?
直綫沒盡頭,重慶的唱紅打黑也看不到盡頭,就在打擊黑律師,塑造紅律師的同時,政府免費爲重慶176家大型歌城安裝了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歌城一旦有人點唱低俗等違禁歌曲,文化執法部門中央監控系統內的紅燈立即自動閃爍報警。這個系統堪稱“紅壩”!如今裝備了“紅壩”的重慶,擁有了監控市民是否唱紅歌的眼睛,擁有了“打黑歌”的强大武器。網友總是比官員更有創意,“關小刀”說:“不久的將來,在歌廳、酒吧、桑拿洗浴等地,會給女性服務員胸部裝上‘波壩’,凡有動手動脚的、毛手毛脚的、想情色的、性騷擾的……一律亮燈!”這個建議重慶有關部門可以參考,一旦實施,重慶的歌廳會變成紅歌廳,酒吧會變成紅酒吧,桑拿會變成紅桑拿,届時將是重慶山河一片紅,從城市到鄉村,從機關到企業,從幹部到群衆,從肉體到靈魂,都會統統脫黑塗紅。也許有一天,有一首紅歌的歌詞將會改爲“重慶最紅……”
中國人曾經是藍螞蟻,如今竟然怕撞衫;中國曾經是紅海洋,如今領袖的領帶有紫有藍。世界畢竟是多彩的,無論多厲害的立邦漆,也遲早會脫落的。愛吃火鍋的重慶人也不能只吃紅肉、紅辣椒,白色的蘿蔔綠葉的青菜,還是各人有各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 ‘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 “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

转载自连岳

尊敬的王胜俊大法官,

以这种方式表达意见实属无奈,此信是为了河北省承德市四个无辜公民被五次判处死刑入狱15年的冤案。

经过慎重细致的调查了解,我内心确信他们是无辜的,在法律上更是无罪。此冤案概要如下:1994年7月和8月,河北承德发生了两起出租司机被抢劫杀死的凶案,我的四个当事人陈国清、何国强、杨仕亮、朱彦强因家住案发地附近并且属于“不良青年”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承德中院先后判处他们四次死刑,前三次河北高院都发回重审,最后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判处他们三人死缓一人无期。

从2004年3月我们从前任律师手中接过此案代理申诉。当年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的法官说,必须拿到河北高院驳回申诉的决定以后,最高法院才会立案再审。他们家人和代理律师往返奔波五年之后,2009年11月18日,终于拿到了河北高院的驳回申诉裁定书。

2009年11月23日,我和当事人父母到最高法院设在红寺村的信访接待室递交申诉材料,接待室说,河北、辽宁、河南三省的申诉一律不接受,需回到地方找工作组处理。我的当事人家属今年8月到石家庄找到过驻地方工作组但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最高法院仍然要把正常的申诉工作推给地方,而地方不予理会,我们已经跑了五年河北高院,凭什么还要让我们再回去?15年的冤案到底还有没有人管?

15年奔波足以让任何家属感到绝望。他们闯过中南海,无数次到过东交民巷,现在,他们打算去人权委员会(我不知道什么地方只是听他们说起)或者中南海。考虑到他们的人身安全,我反对他们过于激烈的行动,但我必须给他们一个解决办法。接下来的一个星期,我们打算每天去最高法院要求立案,直到见到审监庭法官面谈并接受我们的申诉材料为止。我们承诺,不闯警戒线,不喊口号,不妨碍交通,我们只是要求立案再审。

承德陈国清等涉嫌抢劫案代理人 许志永 2009-11-30

来源链接:http://www.de-sci.org/blogs/heifeng/?p=37672

作者:黑  沨

10月18日的林希翎北京追思会,被停电被停水,被层层阻挠。在黑暗中顽强举行的追思会图片下,我配以了“沉沉黑暗之外,毕竟是朗朗乾坤。只要有窗,就会有光明透进来”的句子。
然而,当刘晓原律师告诉我,他所代理的游精佑一案由诽谤罪改为诬告陷害罪被起诉并已移交法院,不日就要开庭审理的时候,对自己的这段文字,我不禁发出了强烈质疑:
沉沉的黑暗之外,真的是朗朗乾坤吗?我们真的拥有着一个光明正大的朗朗乾坤吗?
窗,所谓的窗,又在哪里?除了我们用自己的意志、信念、信仰、善良所顽强开启的心灵之窗,在现实中,我们拥有着能透进灿烂阳光明媚月光、能流通自由新鲜空气的窗子吗?
至少,对于即将以诬告陷害罪受审的游精佑他们来说,如今他们日夜面对的是森冷的铁窗。铁窗外,没有朗朗的乾坤。
关于游精佑其人,我一开始所知不多。关于严晓玲案,我也只了解些大致皮毛。说实在的,从邓玉娇到严晓玲,从俯卧撑到躲猫猫,从刮痧到做恶梦,从被失踪被失语到跨省追捕,这个世界的荒诞和黑暗,已足以让我们不忍卒睹、不忍卒听了。
从刘晓原律师的博客里,我了解到他是一个桥梁工程师。再稍稍百度一下,铺天盖地的都是来自一个个网络论坛、社区的“求救!为了西南交大的兄弟游精佑”心急如焚的呐喊声。
众说纷纭里一个不同凡响的游精佑,让我的心灵被深深震撼了。
在一个“小宝异尘”的博客里,他被称为“好人游精佑”。
在另一些帖子里,游精佑被称为“一个傻得不能再傻的书呆子”;“一个以为我们必须为公理和正义呐喊的堂吉诃德”;“一个不问结果,只管去做,只管推着石头上山的‘梦游症患者’”!
网友们所记录的游精佑,即使有时只是寥寥二三事,却也是足以震撼人心的二三事:
每月把工资的一部分存起来,以备有不幸的人来求助;
为赴地震灾区的志愿者提供差旅费;
在医院里遇到的素昧平生的受伤民工,慷慨解囊、仗义募捐;
关心访民、热心维权,就算因此下放、减薪都在所不辞……
游精佑是富翁吗?不是。他只是一个科技工作者。一个桥梁工程师。即使衣食无忧,游精佑也并非富裕到必须释财以解脱金钱负担的程度。
铁肩担道义。
一篇篇文章读下去,回荡在我心灵里的只有这五个字。一篇篇文章读下去,我的眼眶在不断地湿润。
一个已经充斥了、习惯了背信弃义的社会,一个越来越不知道道义为何物的社会,这个傻到极致、好到极致的书生,是什么铸就了他的铁肩,让他如此瘦弱而如此硬朗的“铁肩”来担当这太过沉甸甸的“道”和“义”?
为死得如此蹊跷、如此悲惨的严晓玲讨要一个真相、讨要一个公道,为苦苦上访一年而无果的严晓 玲母亲制作一个纯粹纪实的视频,对游精佑而言,也不过是理所当然地再担一次道义。然而,在一个不知道义为何物的社会,在一个不知公民权为何物的国度,这一 次的勇于担当对他而言、对他的家庭来说却无疑是一次浩劫、一次灾难。
6月23日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闽清“严晓玲”,比 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文,次日福建警方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 ’”,如此迅捷的查案效率,当然创造了纪录也创造了神话;
6月26日网帖代笔人范燕琼被公安人员“带走”。7月1日至16日先后有吴华英、陈焕辉夫妇、游精佑、郭宝峰等网友,同样以诽谤罪被拘留。目前,仅陈焕辉夫人被释放。这也刷新了中国网络因言获罪人数之多的纪录;
7月15日被刑拘网友的代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申请被拒绝,理由是此案涉及“国家秘密”。这些 小人物中,究竟是谁使此案触及到了“国家秘密”?惨死的弱女严晓玲?网帖代笔人范燕琼?为此制作了视频的桥梁工程师游精佑?吴华英、陈焕辉夫妇、郭宝峰等 其他草民?就他们卑微的身份而言,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所可能触及的是哪一桩“国家秘密”?由此,福建警方再创下一项“国家纪录”;
由诽谤案,到涉密案,到诬告陷害案,案件性质不断变脸,“受害人”不断变脸,其变幻之莫测、手段之高明,同样创下全国之最。
创下如此多的全国之最,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的“受害人”,才能具备如此能量,让公权力被如此滥用,从而“使法律成了儿戏,使罪名成了魔术师帽子里的兔子”,使国家公器,沦为官员泄私愤的工具?
是聂志雄?聂的丽歌夜总会?是林、卢警官?涂检察官?
谁有这样的能量?为什么会具备这么大的能量?其背后的支撑是什么?对民众、对社会、对国家的危险性又如何?答案其实不言而喻。
再说游精佑。
桥梁工程师游精佑当然是个真正的好人。真正的傻人。若非这样的好人,若非这样的傻人,又怎会每每在面对人间不平、面对同胞危难挺身仗义?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好人、傻人在一次次挺身仗义,在这个对公平和正义已经麻木的世界里,不至于让我们发出“连一个义人也没有”的绝望感喟。
假如这样的义人也被关进了森冷的黑暗大牢,那么,同时被关进大牢的,就连同了这个社会的道义和公理。那么,当现在这么个世界上已经仅存无几的好人、傻人,也需要我们挺身仗义一次的时候,我们有什么颜面畏缩、继续做个冷漠的看客呢?
也许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也许黑暗和混沌里本没有窗,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启动自己的公民力量去推窗、开窗,光明才会一点点透进来。
那么,游精佑所担当的已经太多、太沉重,让我们都来担当一次吧。让我们都来推窗、开窗,让属于游精佑的光明透进来,让属于我们自己的光明透进来。让光明和正义战胜黑暗与邪恶。
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朗朗的乾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博讯 boxun.com)

马检公刑诉(2009)142号

三被告略

本案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09年9月18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1日晚,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严晓玲系被人奸杀,并要求对严晓玲死 因进行解剖检验。当天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后,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 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德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后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精子”的 结论,福建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闽清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鉴定,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 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另案处理)。闽清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林秀英。

林秀英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多次到县、市、省政府直至进京告发,要求严惩凶手,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并企图获得政府的赔偿。闽清县公 安局针对林秀英告发的事项,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多次依法告知林秀英,其所控告的不是事实。但是林秀英仍然对告知内容不满,继续向相关部门上访告发,并串通被 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故意捏造事实,与“参与”、“博讯”等境外网站勾联,利用互联网大肆炒作“严晓玲死亡”一事。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福州林秀英的儿子严方暂住处,听林秀英、林爱德(另案处理)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查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 和照片等材料。同时,林秀英、林爱德向被告人范燕琼提供了一份上访控告书,并告之其目的是“要求严惩凶手,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获得政府的赔偿”。 被告人范燕琼查看了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后,在马尾区马尾镇快安50号江滨锦城秋实苑10栋203室陈焕辉 (另案处理)住处用电脑撰写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同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范燕琼伙同陈 焕辉将打印好的文章带到福州市协和医院旁一家餐馆内念给林秀英和林爱德听,并告知要将文章发布到互联网上,随后被告人范燕琼又在福州“睿鑫”复印店内将严 晓玲的法医鉴定和死亡彩色照片等材料扫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自己和陈仰东(另案处理)的电子邮箱中。当晚23时许,被告人范燕琼在陈焕辉家中对该文章进 行修改,捏造了“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 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力”、“2007年农历腊 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本人听到医护 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聂志雄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等情节,在文章未段,被告人范燕琼呼吁“……为此,紧急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专案组进行彻底,立即拯 救这些正处于警匪手中残害的女孩,严惩这帮天良丧尽的警匪!”,并将该文加贴严晓玲的死亡照片时,发布到境外网站。被告人范燕琼在“博讯”、“参与”等境 外网站上,看到其《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的文章,但标题更改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 倍》的帖子后,就下载该帖子并署名“吴青天”发给网友“纯洁网络”、陈仰东及其前夫林辉。

2009年6月26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范燕琼在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先进路35-3号黄圣齐住处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带人到其家中吓唬 她”。被告人范燕琼随后就用黄圣齐家中电脑,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的文章,后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 网编辑蔡楚的邮箱。

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后,通过网络QQ和电话与被告人吴华英、 陈仰东等人联系,策划给林秀英拍摄录像并发布到互联网上。随后,被告人游精佑还电话联系李子山、郝刚等人,让被告人吴华英负责去郝刚家拿摄像机,李子山负 责拍摄录像,陈仰东负责联系和接送林秀英。供专线联系。当天下午,陈仰东在协和医院门口将购买的手机交给了林秀英,并接林秀英和林爱德到福州市台江区“心 家泊”社区停车场等候游精佑。被告人游精佑和陈仰东约定去被告人游精佑在马尾的家中给林秀英和林爱德拍制录像。后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陈仰东、林爱德、 林秀英等人在被告人游精佑家中大厅商量如何拍制录像,被告人吴华英还要求将林秀英的控告状、《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拍摄到录像中。 随后,李子山在餐厅给林秀英和林爱德拍摄录像时,被告人吴华英要求林爱德对林秀英德讲述做出补充,并和陈仰东教唆林秀英和林爱德如何做出痛苦表情。在此期 间,郝刚在互联网上看到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后,即分别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内容出入很 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录像拍摄完毕,被告人吴华英还对严晓玲的照片、身份证进行拍照。晚饭时,被告人游精佑将摄像机和录像带交给郝刚,要郝刚帮忙剪辑后 传给他,被告人吴华英也提出传一份给她,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与邮箱告诉了林秀英、林爱德,要她们传严晓玲的生活照给她。

2009年6月25日中午,林爱德在闽清县林锋端电脑店将三张严晓玲的照片扫描后通过QQ传给了被告人吴华英,被告人吴华英又通过网络传给了郝刚,要求郝 刚把这些照片编辑到视频中。被告人游精佑也了解到了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并向网友咨询了宫外孕问题。同年6月25日晚,郝 刚将编辑好的视频,通过QQ发给游精佑。同年6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游精佑将收到的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同时还将视频发送给了被 告人吴华英及网友郭宝锋(另案处理)、“老朋友”、“花木兰”等多人,并要求这些网友协助他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被告人吴华英收到视频后,通过网络QQ 邮箱将视频发给“老虎庙”(张世和)、“大丈夫”(张建平)、“张辉”、“中国正义反腐”和“曾颖”等五人。郭宝锋收到视频后将视频又发送到境外网址为 www.tinypic.com的网站上。子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名,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自《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的文章和“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 惨经历”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点击和跟帖。福州市有关部门在互联网先后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 英等人所发布的文章和视频后,高度重视,抽调大批人员成立专案组,一方面通过对参与严晓玲抢救过程的医护人员、当时调查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民警、严晓玲死前 解除的人员重新进行调查,对严晓玲的死因重新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另一方面通过对“丽歌”KTV的股东与工作人员、聂志雄的亲属、闽清县的群众等大量人员 进行调查访问,对文章和视频中所提及的“聂志雄等相关人员所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经专案组认真核查后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 所制作的文章和视频都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辜人员,意图使聂志雄等人受刑事追究。特别严重的是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 布真相,但是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仍然继续制作视频和文章发布到境内外互联网上,继续诬告、陷害聂志雄等人。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 人的行为卑鄙、手段恶劣,严重侵犯了文章中所提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使他们的名誉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 动,并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捏造事实,编辑文章发布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 布到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潼

代理检察员:林瑜

2009年10月15日

来源链接: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9/10/200910270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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