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总辞‧变相公投」引来中央政府和一班建制派人士群起攻之,指其「违宪违法」、「搞独立」,并以竞选文宣中「起义」两字為由,直斥公、社两党,意图以武力革命。据昨天《明报》所载,建制派议员可能使出两招:第一,稍后当政府就这次补选所需的拨款向立法会提交申请时,建制派议员可能否决有关的拨款,让议席悬空至下届选举。第二,立法禁制议员请辞再参与补选,直接阻止日后的「请辞公投」。

开门见山,补选不是真正的公投,比如坊间的模拟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而这次补选作為一个普遍的民意调查并无不可。我们再看看「变相公投」的动机,就是要加快香港政制的民主进程,本质上也没有违背《基本法》循序渐进迈向双普选的大原则,更没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提及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宪法总纲第一条)。若要指控这个补选「违宪违法」,从何说起?更有趣的是,宪法本来就是用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运用公权力者所侵犯,对於没有公权力的公民个体来说,「违宪」实属无稽之谈。

至於「搞独立」的言论,更是无中生有,因為由始至终都没有人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地位。我甚至怀疑,那一伙人反对的其实是他们从来没有而很多公民都有的「独立思考」,而不是「独立主权」。大胆假设「思想犯罪」并藉刑律要胁人民,除了「老大哥」的极权政府之外,我实在想不到哪个民主国家的公民要遭受如此恐吓。

梁美芬议员等人声称反对就补选拨款,认為「变相公投」不是宪制的责任,同时推动立法禁些止议员请辞再参与补选。然而,补选的法理性质还是补选,仍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位民选的代议士胡乱詮释,不但无视程序正义,也从根本处剥夺了全港市民的政治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指出,「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和平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而《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亦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诚然,选举的意义本来就由选民来赋予,何必居律师议员之名,行强姦法治之实?勒紧公帑以堵彰显民意之路,既不义亦不智。

虽然现时一国两制下的代议政制实在一团糟,但我仍深信选民的理性行為可以改善目前的代议制政治,反映大多数香港人的政治仝愿,进而实现民主普选。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指出,「[(公民) 投票不是一件任意选择的事情…投票严格来说是个责任问题;他有责任按照他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和出自良心的意见投票。」五区请辞引来当权者深切关注,就是因為「变相公投」—— 这个委曲的表达民意的方法,也许让中国人意识到,「一切权力属於人民」(宪法总纲第二条) ,是中共建政六十年后,一个还未兑现的承诺。

尊贵的民选议员,请还我这个卑微草民,最根本的政治权利!

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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