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涵义决定了我们的特性以及我们解读现实的方法;影响着我们的观念,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以及我们与世界互动的方式。媒体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同时也影响了我们的行为。

全球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和技术过程。全球化的世界还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各种信息自由流动,文化相互依赖。跨越文化差异的交流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因此,媒体在鼓励全球意识方面发挥着真正的“媒介”作用。

国际关系新模式的出现——部分是通过2001年启动的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引入了一项全球议程,其中对话概念成为各种文明、文化与民族间关系的优先原则。全球议程试图阐明一种共同的道德标准,借以解决和平与安全所面临的各种威胁(1)。依据开展文化间对话和尊重多样性做出的承诺是人权进步所不可或缺的 (2)。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也承认具有开展文化间对话的潜力。《公约》在其序言中指出,“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

2005年,《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又对此进行了补充。第2条强调多样性和尊重基本自由的相互依赖:“只有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如言论、信息和交流的自由,以及个人选择文化表现形式的能力,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在铭记这些框架的同时,必须要强调利用信息和传播来确保不同文化拥有能够自由表达——以自己的方式——的空间是促进各民族与各文化间相互理解的关键。媒体有能力促进这种文化间对话。通过挑战我们世界中关于“另类”的普遍态度和假设,媒体能够超越既有的陈规定型观念,清除那些引起误解和猜疑的无知,由此促进对差异的容忍和接受。这样的容忍和接受重视多样性,并以此为契机来促进了解。

倡导言论自由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通常也是容忍和理解的拦路石——由冒犯其他文化或特性或与之对抗的言论所引发的紧张状态。一个无可争辩的实例就是最近的“丹麦漫画事件”(2005年)。

教科文组织在第一七四届执行局期间进行了辩论,其中强调了言论自由与尊重宗教信仰和象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不可分割性。当时,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一致通过了一项决定,“秉承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的精神,坚持言论自由”,并敦促“相互尊重文化多样性、宗教信仰和宗教象征。” 执行局的辩论强调了媒体或能加深分歧,或能建立有关他人及其历史的知识以提升文化间的理解。

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里,尊重文化差异的同时维护言论自由始终是一种需要辩论和协商的平衡关系。我们有权发表坦率甚至严厉的言论,除非是有意煽动歧视、敌对或暴力。必须要依据这一标准来衡量任何限制言论自由权利的企图。此外,我们在宗教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也必须得到尊重。各种人权之间没有等级之分。这些权利相互联系,正是对所有权利的相互尊重才能确保每一个个体的尊严。

各个国家、各种文化以及各族人民的经验和贡献丰富了文化多样性,承认这一点至关重要(3)。文化多样性促进了普遍的价值观,并且建立了一种共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任何单一文化都不可能占据垄断地位。多样性也可能引发分裂、不容忍,甚至暴力,但自由、多元和专业的媒体为就不同意见开展非暴力协商提供了一个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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